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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周刊》记者陈树洋来自北京
31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排污许可证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据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项目几年前就在各地开始了。其中,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累计金额108亿元,占全国的三分之二。
上述文件规定了一系列事项,排放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污染源管理权限进行核实,并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办法》要求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配额转让或市场公开转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的方式转让排污权。)。对于现有排污单位获得的排放权,采取固定转让方式。排污权转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至于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原则上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长排放权的,应当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批准的排放权继续缴纳排放权使用费。
此外,《办法》规定,排污单位缴纳大量排污权使用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
据了解,根据规划,污染严重的河北省已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了钢铁、水泥、电力、玻璃四大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始验证。年底前,四大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将有偿使用排污权,完成各行业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始验证。
(编者:吴玉玉)
标题:《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征收标准由省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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