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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对象主要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12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22个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上市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纪律处分的合作备忘录》。12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中国证监会与其他20个单位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备忘录。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出席并讲话。

《备忘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布的第三份联合纪律备忘录,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措施实施中纳入联合纪律机制的第一项重大任务,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的重视。

备忘录由六部分组成,明确了联合纪律处分的对象、处分措施、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规定了联合纪律处分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它具有惩戒范围广、法律依据充分、惩戒措施有效的特点。

共同处罚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交易当事人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主体。特别是,考虑到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往往会进行指令和操纵。他们利用上市公司作为工具,为自己谋取私利,从事非法和不可信赖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备忘录明确指出,处罚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部门携手惩戒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同时,上市公司、海外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等。,其宣传与上市公司的宣传类似,参照《关于违法不值得信赖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该备忘录规定了围绕商业活动的16项纪律措施,如融资、投资、股权激励和日常运营。在融资性投资方面,限制违规和不可信赖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发行公司债券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参与金融机构设立、申请外汇额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时,应将不诚信信息作为审查的依据或参考。在日常经营方面,禁止非法、不可信赖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贴,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不授予先进荣誉;对于违反法律、违反信托的责任人,在任免或推荐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应当参考违反信托的信息。在股权激励方面,违规和不可信赖的上市公司的相关责任主体被限制在股权激励计划之外或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此外,所有不可信的信息都通过中国信用网、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和主要新闻网站公开。

22部门携手惩戒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备忘录实施后,22个单位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和不可信的当事人进行联动约束和处罚,并运用信息公开、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种措施的合力,实现诚信约束,让不可信的人在一个地方失信,在任何地方受到约束。通过逆向激励,可以调整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心理预期和行为决策,激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守法守信,加强上市公司诚信监管,提高市场诚信水平,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22部门携手惩戒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朱宝珍)

标题:22部门携手惩戒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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