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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博客、微博)记者王馨漪
“蚌埠式”药品采购引发争议。
今年4月至5月,安徽省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了三次药品采购公告。蚌埠市卫生计生委4月10日首次发布公告,明确只有“本次单品种采购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才有资格投标,并要求“单品种利润率不得低于25%。”
成功分销的企业承诺将药品销售总额的20%作为“药品供应链增值服务费”,由政府安排补偿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奖金而产生的合法收入。同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明确要求“2014年外国投标企业销售额不得低于20亿元,2014年本地企业销售额不得低于4000万元。”
目前,此事已取得最新进展。《国家商报》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致函安徽,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的相关行为。
经调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现,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在三次药品采购中对本地和外国经营者设定了歧视性的资格要求,并在采购中明确了具体的生产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是滥用行政权力。
寄信:药品收集违反反垄断法
4月至5月,安徽省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了三次药品采购公告。在招标结果公布后不久,一些媒体发现这是不合适的,“蚌埠式药品征集”成为了业界的热门话题。
根据NDRC的调查,参与竞标的外国和本地运营商数量存在巨大差异。然而,交易结果显示,已中标的外国和本地企业数量为5家,NDRC方面认为这一结果“明显有保护本地相关运营商的意图”。
一位制药公司的人士告诉《国家商报》,蚌埠市医学会是第一个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集中采购药品的试点城市。然而,这种通过行政命令强制降价和永久禁止所有企业药品不降价在蚌埠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做法,确实是制药公司所不能接受的。
此外,虽然先后发布的三份招标文件均声明“安徽冯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和“受蚌埠市公共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采购联合体委托”,但接下来的两份澄清公告均以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的名义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上述药品集中采购的一些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排斥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NDRC在致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的信中建议,责令蚌埠市卫生计生委采取切实措施,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行为,清理和规范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这在制药行业尚属首次,意义重大。”研究药品招标政策多年的九洲通(600998,古坝)集团营销总顾问耿洪武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NDRC正在转变政府职能,价格管理已经从原来的主导定价转变为监管,这样的观点在今后会更加普遍。
工业:地方保护在许多地方很普遍
《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在这封信被送到蚌埠市卫生计生委之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点名云南省交通厅、河北省交通厅等部门,并建议纠正其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消除对竞争的限制,而河北和安徽两地的案例都是因接到举报而引发的。
耿洪武介绍说,地方保护主义非常普遍,“这在十几个省的招标文件中都可以看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意见更加明确了这种做法是非法的,并为其他地方改革提供了参考。
今年3月初,蚌埠市94家公立医疗机构联合组建了药品批量采购联合体,蚌埠市成为安徽省第一个药品批量采购城市。"工作进行得很顺利,但是当最后期限临近时,事情突然开始动摇了。"蚌埠药品采购联合体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招标文件发布后,一些制药公司在合肥召开联席会议,抵制蚌埠的做法。随后,蚌埠市药品采购联合体向蚌埠市药品生产企业发出了《关于单品种定量采购的函》,明确指出如果单品种目录中所列药品下降幅度小于25%,生产企业的所有药品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永久销售。
继中国医药(600056,古巴)创新促进会之后,这一行为被称为“恐吓和胁迫”,被认为是以行政手段公开干预药品采购谈判,人为设置市场交易壁垒,是一种强势购买行为,涉嫌违反中国《合同法》和《反垄断法》。
根据上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公函,为促进药品集中采购的公平竞争,建议责令蚌埠市卫生计生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行为,并在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从整体上消除和限制竞争。
标题:蚌埠药采模式被指滥用权力 国家发改委致函安徽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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