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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就《无存款贷款机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民间金融主力军的非存款贷款机构将告别空缺乏法律和监管的问题,中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中间层”将有法可依。

打开主入口,堵住邪恶的道路

根据是否吸收存款和业务性质,中国信贷市场可分为三个层次:存款放款人、非存款放款人和一般民间借贷。目前,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受到银监会的监管。然而,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非存款贷款机构面临着法律规范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近年来,民间金融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中介。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担保公司名义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这延长了资本链,埋下了潜在风险。违规吸收高利率公众存款后放高利贷的现象屡见不鲜,存在股东关联贷款、假贷款、浮利等严重问题。

为此,中央银行在征求意见稿的解释中提出,要打开大门,堵住邪道,对不吸收存款但从事贷款业务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进行统一监管,并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专门法规进行规范,同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为此,国务院连续两年将2013年和2014年的《条例》纳入立法计划。根据国务院部署,央行成立立法工作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对非存款贷款机构的发展和监管进行调研和讨论。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发生在中国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业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组织的贷款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谓无存款借贷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借贷业务许可证,经营借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非存款类放贷经营监管将有法可依

根据这一定义,《条例》所监管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无明确监管部门的非存款贷款机构,而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等现有监管部门的机构不适用《条例》。

此外,像蚂蚁小额贷款这样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网络小额贷款,其性质与利用传统渠道的网络小额贷款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它们同样适用于《条例》。银监会将制定网上小额信贷监管细则。

经营特许经营贷款业务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许可的非存款类贷款机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贷款业务。这意味着经营贷款业务将成为特许经营业务,并将实行许可证制度。

央行在《征求意见稿》的解释中指出,贷款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有必要在防范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对贷款业务实施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对贷款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非存款贷款机构不仅可以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贷款业务,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整合资金从事贷款业务。根据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不超过两家银行筹集资金,整合的资金不得超过资本的50%。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允许非存款贷款机构在该省开展业务,不受该县的限制。

非存款类放贷经营监管将有法可依

一位来自当地金融管理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由于这类机构的准入是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因此监管标准应该在全省范围内保持一致,空.之间不存在监管套利从鼓励竞争和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可用性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这类机构在全省各地区开展业务。”

在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银监会和央行将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政府负责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非存款贷款机构。

上述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告诉记者:“条例实施后,非存款贷款机构将成为不同于普通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新型市场主体。尽管如此,建议尽快实施相关的支持系统。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显然可以享受类似于金融机构的优惠税率,这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和促进金融普惠。”

标题:非存款类放贷经营监管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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