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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如果《条例》顺利实施,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取代《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等7个部门宣布实施《暂行办法》,为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暂行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对非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的处理手段,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影响了监管部门和行业的长远发展。
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起草并向国务院提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等方面对送审稿的意见,进行了实地调查,会同银监会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条例》旨在从源头上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高了《暂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其他条件,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暂行办法》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一些负责监管担保公司的地方金融机构告诉记者,“提高门槛将有助于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个人实力,提高其与银行谈判的能力,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征求意见稿》还批准了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监管制度和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检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复制相关数据和资料。必要时,可以将监管中发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法行为或风险告知债权人。
华东某城市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告诉记者,“向债权人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非常重要,这对于担保公司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因为大多数公司仍然关心自己的声誉。”
上述地方金融办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条例》草案的基础比较扎实,还涉及到一些关键细节,如办理质押登记、进入央行信贷信息系统、落实保证金管理专用账户等。等等。”
标题:融资担保公司门槛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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