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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8%。

关于改革的范围,《办法》特别明确。对于目前分类为生产经营但尚未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不参加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制后按规定纳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机构,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人员将暂时参加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分类类型确定和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8%

《办法》提出,参保人员的范围应严格按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置和管理规定确定。非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待工作人员身份明确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办法》规定了纳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参与公共管理的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入原退休费计算基数的项目)、标准化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产业改革留用补贴、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适当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在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8%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计入原退休费计算基数的项目)、产业改革留用补贴、绩效工资(限额以下)。

关于计算和支付基本养老金的方法,《办法》明确规定,"新来者"(在《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仍需支付15年的养老金,他们可以在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老人”(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将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缴纳基本养老金。

“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但是,这一次没有给出具体的过渡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将单独制定这些措施。

标题:在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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