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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9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全面责任,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领导成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应对生态环境破坏承担责任,坚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问责的原则。
“在地方一级,许多重大工业项目,甚至是重污染项目,都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和部门实施的,要对他们的决定的后果负责。”一位环保专家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同样,对于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控制等棘手问题,没有党委和政府的切实推动,很难取得实效。
《办法》还指出,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没有落实中央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在任期间生态环境明显恶化;作出的决定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和城市发展边界;八、如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情况,应追究责任。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限制、干涉和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督执法工作;干预司法活动,干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具体司法案件的处理;干预建设项目,导致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或者生产(使用)的;教唆篡改或者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调查监测数据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办法》提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的形式有:尴尬和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问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办法提出,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中,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按照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或调任重要岗位。
一些环境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在环境损害的方法学、数据质量控制和数据可比性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从研究到可操作的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以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十年来开展的绿色gdp(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为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副所长、绿色gdp核算研究组组长王晋南表示,由于环境统计数据的可得性和时间的限制,目前的研究成果不能用于绩效评价,只能作为参考。
标题:生态损害问责新规: 党政领导将一同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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