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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上述负责人表示,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没有受到调查。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制度和制度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迈出超越门槛的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办法》是一把制度之剑,是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行职责的制度屏障。通过明确生态环境领域领导干部的责任红线,认识到权利必须负责,使用权应该监督,违法行为应该追究。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 生态环境建设履职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为什么要把重点放在党政领导干部身上?上述负责人表示,从实际出发,在生态环境领域贯彻政策法规的关键在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的失职直接相关。因此,《办法》突出了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人”,把重点放在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上。主要考虑的是:一是要体现权利;二是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它强调“党和政府共同承担责任”。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 生态环境建设履职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为了政治,不要先用人。”干部的选拔任用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遏制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必须把生态环境建设的责任与干部选拔任用联系起来。为发挥干部选拔任用的“指挥棒”作用,《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按照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干部不得提拔或调任重要岗位。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 生态环境建设履职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办法》的新闻报道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社会对《办法》给予了积极评价。上述负责人说,即使是最好的系统也无法实现,这都是一张空的文字纸。为完善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制度和实施办法。要加强问责,有关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对问责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决不能让问责制度成为“无牙老虎”。为加强监督,组织部门应会同有关机关和部门,及时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积极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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