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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整体环境的变化迫使监管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上海证券报昨日独家从相关渠道获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起草了《关于未成年死亡子女父母保险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通知》,目前正在征求业内人士的意见。该通知旨在完善和放宽未成年子女保险金额的补偿条件,预计将于2016年初正式发布。

根据中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而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据业内资深人士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一禁止,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没有能力保护自己,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防止道德风险。

然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条例的限制。但是,根据2010年版《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办理死亡保险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通知》,“对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在每份保险合同中支付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保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保监会拟放宽未成年子女获赔条件

“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新版通知中,监管部门对上述保费总额进行了细化和放宽。”一些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保险公司告诉记者,具体表现如下:首先,被保险人分为两类:“10岁以下”和“10岁以上但18岁以下”;第二,提高了总保险金额的上限。10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保监会拟放宽未成年子女获赔条件

此外,随着保险产品的日益多样化,新版通知对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例如,2010年版的通知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以死亡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保险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不得计入上述限额:一是被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和万能保险合同,此项目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或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二、合同中约定的航空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这里,航空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与航空空意外死亡责任相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监会拟放宽未成年子女获赔条件

随着保险产品的升级,新版通知将“航空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改为“公共交通死亡保险金额”;此外,增加了第三项“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保险金额”。

“基于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伦理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很小。随着未成年人对保险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提高保险覆盖的总上限是大势所趋。”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根据新版通知,监管部门还建议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寿险相关业务流程,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保险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

标题:保监会拟放宽未成年子女获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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