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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荣天
在a2p模式下,由于投资者投资于融资租赁债权,物权抵押机制保证了资本权益的安全。该模型有望实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去担保。
7月18日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p2p个人点对点贷款机构应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或非法集资。p2p公司能否参与担保以及如何担保已经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国内p2p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另一种是合作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无限期逾期预付款”担保,第三种是p2p公司提供部分准备金,从投资者资金中提取一部分存入准备金账户,有坏账时进行担保。
然而,业内人士指出,这三种模式实际上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本金和收入。一些担保公司是由p2p公司建立的,它们私下里相互联系。所谓的保证只是一个骗局。
尽管如此,一些投资者更喜欢在投资前先看担保,对没有担保的平台投资不感兴趣。由于国内p2p行业竞争激烈,几乎所有的p2p公司都将自己贴上了“有保障”的标签,这使得仅仅充当信息中介的p2p平台面临着好钱被坏钱挤出的现象。
金(电子租赁)首席经济学家、高级副总裁介绍,a2p模式不同于p2p模式,投资者投资融资租赁债权,有望实现真正的去担保。
融资租赁模式下的物权抵押机制保证了资本权益的安全。融资租赁模式的风险控制机制自然成为a2p模式风险控制的第一保障,将a2p平台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a2p平台之所以能够剥离担保,是因为债权人的权益随时都有可实现的价值。
由于a2p模式只关注融资租赁债权的转让,风险控制更加集中。“P”方投资者不再面临直接融资项目,而是面临融资租赁公司打包转让的债权A。
p2p与a2p在风险控制上的区别在于,前者通过p2p模式进行的匹配交易形成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资金的使用却没有严格的监控机制。在后一种a2p模式中,由于对接是债权或所有权,资金的流动严格由融资租赁所涉及的三方(供应商、承租人和出租人)形成的契约关系决定。
由于供应商、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是一个双赢的有机整体,资金的使用不能改变。
这些债权经历了线下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风险控制过程,融资方的综合评估和风险控制形成了第一个风险控制。当融资租赁的债权进入a2p平台进行网上转让时,这些融资项目已经过a2p平台的审核,形成二次风险控制,检查包括债权在内的项目是否已经形成,并披露交易中的重要文件和信息。
此外,融资租赁的“实物融资”决定了产权和债权的明确分离,融资人只有使用设备的权利而没有处置设备的权利,从而降低了违约风险。为了使资产处置更安全,出租人还将与供应商签订回购合同,以将资产风险降至最低。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出租人的资产和利益,出租人还会要求承租人支付定金以防范风险。
标题:A2P模式创新: 物权抵押机制助力互联网金融平台去担保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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