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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博客、微博)记者周程程

昨天(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大病保险在2015年底前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参保大病患者个人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同时,会议指出,按照收支平衡和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应由政府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应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今后应逐步完善,以有效减轻重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到2017年,将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大病保险体系。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通过政府采购为居民购买保险是政府和市场的有效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提高全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度。

全年全面实施重大疾病保险

据了解,自2012年8月6部委发布《关于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并联合推出大病保险制度以来,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各地不断推进。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2014年,中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各省,并提出到2015年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根据中国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已在27个省市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7亿人。

据记者梳理,在各地的具体实施中,大病医疗保险并不是简单地根据疾病类型来区分大病,而是将大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其是否会导致贫困和因病返贫。目前,省级大病保险计划已经出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扣除线也不同。

会议要求,大病保险应在2015年底前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并保证参保大病患者需要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应逐步完善,以有效减轻重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此外,会议明确提出,要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定额作为大病保险基金。

关于筹资比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苏烟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筹资比例的制定关系到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的实际效果,需要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严格衡量,不能过低,也不能盲目提高。

许多保险公司参加重大疾病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不断深化医疗改革的重大创新。按照收支平衡和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招标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据悉,PICC、中国人寿、CPIC人寿、泰康养老保险、阳光人寿等多家大型保险公司都参与了大病医疗保险的承办。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参与大病保险,在控制费用金额、引导医疗消费、提高工作效率、打开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经办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会议还强调,它与医疗援助等密切相关。,对参加大病保险后仍难以支付自付费用的患者,应给予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共同发挥扶底作用,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费用,防止影响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发生,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中国各地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的能力差异很大。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筹资方式,每个地区有不同的经济条件和不同的人口结构,这导致一些地方资金相对充足,而另一些地方资金紧张,难度差异很大。

在郝看来,如果把大病保险扩大到全国,国家财政可以相应地倾斜。例如,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自己安排,而经济落后地区应该由中央政府补贴。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齐福玲曾表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机制,要建立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共同化解大病风险。”

此外,医疗费用的增加也给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带来压力。如何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值得关注。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副主任徐善曾指出,在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同时,要同时推进和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同时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力度。由于医疗费用的来源在于医院,因此有必要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和用药行为,严格控制一些不合理的诊疗和用药行为。

标题:年内大病保险覆盖基本医保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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