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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投资人反映,本案标的物已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加上利息、诉讼费、违约金等费用,应提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诉讼文件,被告海泰在提交答辩状时承诺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其已偿还450万元,故本案标的金额不足5000万元,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尽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海泰担保的异议,但海泰担保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投资者表示,海泰的担保旨在拖延时间。“尽管最高法院接受了这一点,但宣布归属为时已晚,这导致我们现在没有上诉的余地。”
我们的记者黄斌从北京报道
中小企业拖欠民间债务并不少见,但在“天津天联”违约后,投资者的追偿行动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12天津天联”的发行人为天津天联滨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联复合材料”),发行规模为5000万元,担保人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担保”),该公司为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牵头、高新区财政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为5亿元。
“12天津天联”去年7月29日到期转卖后,发行人天联综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本息,与董事长王继群失去联系(详见“12天津天联,一笔私人债务,即将拖欠本息,与发行人董事长失去联系”)。
与此同时,海泰担保因翟家华案陷入债务危机。海泰担保与天联复合材料签订的《保函》和《委托担保合同》涵盖了“12天津天联”的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该担保协议最初被投资者视为一种“保证”,其“反担保措施”被确认为“一纸”/。
据债券投资者称,目前只收到海泰2014年7月29日担保的利息225万元;同年7月30日,主承销商兼债券受托人中信建设向海泰担保发出“索赔通知”。
“虽然中信建投一直在关注这一债券,但他们也表示这太难了。”“12天津天联”的一位投资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次联系中信建设投资负责人,但对方没有回应。
投资者还称,天联公司在发行债券前大规模打包了财务报告。天联子公司与客户的承诺书显示,要求客户在会计师的审计确认函上盖章,将原应收账款4610元和250元夸大为2932万元,向客户开具发票2932万元。
据投资者称,以这种方式包装的涉嫌欺诈金额高达1亿多元。天联公司收到5000万元私募债务后,除1000多万元税款外,其余资金未用于企业正常经营。
对此,投资者还表示,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失职,他们正准备起诉该事务所。
救援计划没有以下内容
投资者没有想到的是,“12天津天联”在恢复违约方面遇到了很多困难。
“天联董事长失去联系,海泰总经理被双重监管,给我们的恢复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上述投资人表示,在网上得知“翟家华案”后,才知道天联复合材料与海泰的担保有问题,后来的诉讼工作由投资人自行组织。
“金天联12”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托管人应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受托人应指定专人持续关注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天津滨海新区领导召开了会议,但据我们所知,没有提出有效可行的救援措施。在债券违约之前,中信建投和我们的投资者都提出了一些企业重组和地方政府支持的计划,但都没有被采纳。”投资者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收到了由中信建投起草并于2014年6月30日提交天津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的《中信建投关于“12家天津天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解决方案》。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海泰担保的担保责任,天津市金融办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
在担保责任方面,投资者和受托人要求在2014年7月28日前,海泰集团或其关联方将债务偿还资金汇入海泰担保账户,海泰担保履行担保责任,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然后向发行人追偿。同时,如果海泰担保要求天联复合材料提供更多的反担保品,中信建设投资也会积极协助。
在政策支持方面,投资者要求地方政府配合法院查封和保护天联综合资产。
据投资者称,该计划被天津市金融办否决,称“天津天联12”违约是市场行为,“海泰无法担保”,希望投资者“无条件延期”。
截至发稿时,天津滨海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中信建设投资尚未对此事做出回应,记者也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救援方案正在讨论中。
小额贷款公司首先申请扣押资产
随着投资者复苏行动的深化,更多事情开始浮出水面。
投资者指出,在债券违约前,天联综合管理与小额信贷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并要求天津市地方法院冻结天联综合的偿债资产。
“只要达成协议,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收回贷款。他们的操作方法是,在产生1000万的利息后,小额贷款公司先向公司催收1000万,公司立即归还,这样账户上就会有这个账户。”一位与田联管理层关系密切的人士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收回本金后,以低价将合同中的利息部分卖给了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法院或其他渠道进行了追查。
随后,小额贷款公司向天津市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将天联复合材料的应收账款等资产逐一封存。
投资者表示,在2013年底,一些小额信贷公司将诉讼目标分割开来,“将总价值6000万英镑的诉讼分成12个案件,每个案件500万英镑。”这些诉讼在当地基层法院审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李玟子楚(2013)第6048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原告天联集团500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天津新泽小额信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告终。该判决于2013年12月4日盖章,表明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偿还原告人民币40万元,于2013年2月至10月每月月底前偿还人民币40万元,于2014年11月底至12月底分别偿还人民币50万元。
同样的解决方案出现在(2013)李玟楚子诺身上。6049-6059判决,盖章日期为12月4日。不同的是,原告还涉及其他个人和机构,被告除了天联复合材料外,还包括天联集团的其他子公司。
然而,天联复合材料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涉嫌欺诈。
以2014年4月天联复合材料贷款协议为例,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本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30日。根据贷款协议,乙方留下的天联复合材料的印鉴为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7月。
据投资者称,天联复合材料的管理层在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印制了大量带有公司印章的空白色合同,以高利率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然而,这一声明并未得到天联复合材料董事会的确认。
诉讼管辖权争议
在投资者诉讼过程中,海泰担保对诉讼管辖权的异议,使得本案判决的归属得到确认,目前仍处于僵持状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对象的要求》,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管辖范围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投资者表示,本案标的物已超过5000万元,加上利息、诉讼费、违约金等费用,应提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诉讼文件,被告海泰在提交答辩状时承诺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其已偿还450万元,故本案标的金额不足5000万元,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投资人(原告)表示,450万元为私人债务利息,不在5000万本金范围内,其中225万元为天联偿还的上半年利息,海泰不担保。
“尽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海泰担保的异议,但海泰担保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投资者表示,海泰的担保旨在拖延时间。“尽管最高法院接受了这一点,但宣布归属为时已晚,这导致我们现在没有上诉的余地。”
相关文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此案,但目前尚未做出相应判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了海泰担保总经理董建新和公司新闻办公室,请其置评,但截至发稿时,海泰担保尚未回复。记者还多次拨打最高法院联系人的办公室电话,但无人接听。
“目前,中小企业民间债务违约率不会对整个债券市场产生太大影响,但违约可能会提高地区融资成本。”北京一家经纪公司分析称,“12天津天联”的违约“可能使天津的融资成本提高数十个基点”,因为其担保公司是一家地方国有担保企业
标题:“12津天联”违约追踪: 救助方案无下文 诉讼辖区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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