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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金融学院?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p2p产业肖像

为了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监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上海新金融研究所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对p2p平台的发展和风险管理进行了调研,形成了《中国p2p点对点借贷平台评估报告》?2015年”.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p2p平台发展非常迅速。p2p平台的注册资本、线下网点、高管人数、员工人数和贷款规模每年都在成倍增长。

其次,一些p2p平台不再仅仅是信息中介。尽管p2p平台将自己定义为信息中介,但相当多的平台存在预付款、风险准备金、担保等现象。,甚至介入资本交易,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

第三,p2p平台的行业模式大不相同。有些平台坚持纯在线模式,而有些平台在线和离线并重;一些平台收入模式主要依靠账户管理费,而一些平台实现收入多元化;一些平台坚持小额贷款,一些平台主要关注抵押贷款,一些平台主要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一些平台只在一个地方运行,而其他平台在全国运行。

第四,p2p平台具有一定的风险集聚特征。从这次调查来看,很多p2p平台都有很高的贷款集中度。考虑到许多p2p平台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信用中介,如此高的贷款集中度表明p2p平台的风险集中度很高。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单笔贷款损失,“风险准备金”甚至p2p平台的净资本都可能“爆炸式增长”。

多管齐下,促进p2p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此次调查结果,研究小组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首先,p2p监管应该明确平台的性质。当p2p在国外开始运作时,它只是投资者和贷款者之间的信息中介,不参与资本交易,也不承担信用风险。中国也有采用这种纯信息中介模式的平台。然而,调查显示,中国许多p2p平台都参与了资本交易和担保,并以各种方式为可能的贷款损失做准备,从而超越了信息中介,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信用中介。

网贷平台迎关键转型期

对于性质和功能不同的两个平台,监管应区别对待。对于信息中介来说,监管的方向应该是要求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而对于信用中介来说,应该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监管的要求应该高于信息中介。最后,这两种监管之间不可能存在空套利。

二是降低p2p平台的贷款集中度。监督贷款集中的可能方案包括:为单笔最高贷款设定一定数额;或者参照银行单个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规定p2p平台对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余额不能超过平台的一定净资本;或者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大额贷款设定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三,采取三管齐下的方法,促进信用信息系统的发展。首先,应该允许p2p平台尽快进入央行的信用信息系统。没有外部征信机构的支持,p2p平台普遍建立自己的网点,进行自己的信用报告,这已经成为p2p平台运营(包括客户获取、运营和营销)成本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要促进商业征信机构的发展。即使央行的信用信息系统开辟了与p2p平台的对接,难度也不小,而且访问速度和灵活性可能无法满足p2p平台发展的要求。然而,商业信用报告机构的发展可以部分弥补这一缺陷。最后,行业自律组织应该在推动p2p平台共享数据方面发挥作用。无论是对于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系统还是商业信用信息系统,p2p平台都只能使用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而不能提供数据。

网贷平台迎关键转型期

第四,p2p平台应该有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p2p平台应该有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中介,面向全社会,几乎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在p2p平台上寻找投资机会,因此p2p平台应该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标准和对象还应指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高标准,面向公众。严格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对自己的盈亏负责的前提。其次,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应统一规范。据调查,为了宣传其业务能力,p2p平台经常以公开的方式披露匹配贷款规模等业务指标。然而,这种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统一的规范,相关指标横向可比性差。最后,信息披露可以对p2p平台的资本充足率构成“软约束”。在缺乏“杠杆率”等硬约束的前提下,强制性信息披露形成的资本充足率“软约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一种方式。强制披露财务信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与平台匹配贷款的规模和结构等信息相结合,构成了对p2p平台资本充足率的“软约束”,即投资者可以判断平台承诺或变相承诺的“保本”是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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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颁布后,我期待实施细则

最近,央行等10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关于同业拆借的部分引起了市场的热烈讨论。首先,《意见》将点对点贷款分为两部分:个人点对点贷款(p2p点对点贷款)和网络小额贷款。前者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机构应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不得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后者应符合现有小额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本次调查显示,许多平台不能归属于《意见》中的个人点对点借贷,因为这些平台已经突破了单纯信息中介的地位。然而,这些平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它们不仅从社会上吸收投资者的资金,而且还突破了地域限制。因此,这部分平台将面临更大的转型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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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意见》指出,员工应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和员工自有资金的分帐管理,客户资金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审计结果应公开。一方面,根据sfi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的调查,一些网上借贷平台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存管的合作对象,《意见》明确规定资金存管机构应为银行。另一方面,资金的“存管”和“托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网上贷款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账户的控制和管理程度如何,监管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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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意见》明确了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从业人员应充分披露客户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sfi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也表明,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手段。(编辑马冬冬)

标题:网贷平台迎关键转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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