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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但我们打了一千次电话,敦促之前,她开始对我们。7月18日,央行与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份名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文件首次明确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界定了各种互联网金融形式的监管职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快车终于有了可以借鉴的交通规则。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该指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业将结束其野蛮的增长,进入一个规范有序发展的新时代?如何看待“三会合一”的监督?该指南将网上贷款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对p2p行业会有什么影响?详细的监管规则出台并生效需要时间。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规则?

为探讨上述问题,本刊采访了上海新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上海新金融研究所执行董事、平安研究所所长、汇通世界有限公司董事长、宜信首席执行官、联合首席执行官郭宇航、第447期“21世纪北京圆桌”融360创始人叶大庆。(熊静)

本报特约评论员威廉

本报特约记者熊静黄伟

指导意见护卫互联网金融?

21世纪:上周末,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正式颁布。你对此有何评论?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很大好处吗?

钟伟:指导意见的颁布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对规则本身的评估取决于规则是否适应了一些基本要素。一是是否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是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第三,是否促进线上线下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冲击后,线下的严格监管是否应该稍有放松,使线上线下的监管规则向中间靠拢,这样差别不会太大;第四,监管规则是否符合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几个部分可能并不合适,有些侧重于老虎头,有些侧重于老虎尾,每个部门负责一个部分。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唐宁:整个指南是中国未来金融改革的一个示范,而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起点。指导性意见将对网络金融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

《指导意见》对各机构进行了分工,既鼓励金融创新,又划清了底线,指明了方向,这对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大有裨益。

此外,北京网上贷款行业协会也在根据这些方面制定自己的发展纲要、战略和具体操作细则,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回应。因此,一方面,我们非常期待这样一个纲领性文件能够催生出后续的管理规则,同时,让整个行业更加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和规范化,也让这样一项重要的创新更加健康有效。

计葵生:总的来说,《指导意见》并不出人意料,但它们仍然让人高兴。

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和基本业务规则的界定。例如,《指导意见》规定,个人点对点贷款业务及相关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股权众筹应定位为小微企业和创新型创业企业服务,信托公司不得向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销售产品。通过界定这些业务边界,实际上划定了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的底线,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业避免过度创新,防范金融风险,避免对投资者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行业,已经被搞混了,因为没有业务门槛和标准,甚至一些问题平台本身就是为了欺诈。《互联网金融企业指导意见》提出的基本业务规则可以最大限度地筛选出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严格要求下,行业平台运营模式和服务标准也将向健康方向转变。

因此,《指导意见》的颁布对互联网金融业的长远发展非常有利,使实力雄厚、模式健康、运作规范的企业更好地服务市场、保护投资者,同时淘汰不合格企业。

郭宇航:前一段时间,二级市场波动剧烈,把矛头指向金融创新,所以我们认为会推迟推出互联网金融指引。它仍按预期发布,表明中央政府对发展网络金融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没有动摇,仍然抱有很高的期望。该指引的发布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道路上的重要一步,将为互联网金融创业热潮火上浇油,各子行业监管也将进入最后阶段。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这一行业指导意见的落地非常重要,因为各部对互联网金融细分的监管规定要等中央银行的意见出台后才会出台,而地方政府关于鼓励地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许多意见也在等待中央银行的意见落地后才能完善。因此,这是一个影响整个身体的观点。

p2p行业面临洗牌吗?

21世纪:指南将网上贷款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相当于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上贷款公司正在走的道路。它会对整个网上贷款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吗?

唐宁:在我看来,备受关注和争议的p2p平台的质量问题终于浮出水面了。《意见》要求个人点对点贷款(p2p)应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者和金融家提供信息交流、牵线搭桥、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人点对点贷款机构应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观点相当于再次强调资本保全和利益保护是不允许的,从而保持了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叶大庆:p2p被定义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这否定了大多数网上贷款公司目前正在走的道路,这将加速p2p的洗牌。据估计,80%的p2p将会被冲走而不被改造。另一方面,基于平台的创新模式将继续得到监管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对于资本而言,不确定性的风险要小得多——值得投资的对象不超过十几个,激烈的竞争将使价格越来越贵。好消息是顶级平台企业有望在两年内上市。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钟伟:没有信用中介的功能,要把网上贷款平台建设成一个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似乎很难。首先,在线贷款平台并不都是在线机构。相当多的网上贷款平台也有许多线下的网点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信息中介,传统的网上贷款平台越来越像早期商业银行的原型。他们中的一些人有信用中介的功能,这是网上贷款平台必须做的,以维护他们的声誉和对消费者负责;第二,网上贷款平台可能不仅具有信用中介的一些功能,而且还有一个保证和提升自身信用的过程,因此单纯的信息中介更难做到。至少优秀的网上贷款平台是去信贷,这只是一个中介机构,并不是很常见。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郭宇航:这并不奇怪。这与监管部门此前宣布的“四条红线”和“十项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是可以预见的。随着意见的公布,可以说一些仍然抱有幻想的平台和仍然使用传统模式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将放弃幻想,开始以脚踏实地的方式进行变革。

当然,要使平台成为脚踏实地的信息中介平台,还有许多配套措施必须遵循。例如,投资者教育。p2p平台发生坏账后,投资者如何接受自我风险原则?目前,投资者仍无法接受。此外,银监会需要对什么是刚性赎回、什么是信息中介、什么样的产品会走这条红线做出更详细、更深入的解释,以防止一些平台误解意见。这些都需要等到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出台后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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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员工应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员工自有资金的分帐管理。未来,p2p只能选择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将如何影响p2p和第三方支付?

郭宇航: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的好处是:第一,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可以直接监管p2p资金流动,这样可以更清晰地掌握整体资金情况。第二,银行受银监会监管这么多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比第三方更可靠。

唐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我们行业的具体角度来看,很明显,从业人员应该选择合格的银行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分开,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人员自有资金的分帐管理,从根本上解决p2p等困扰行业和投资者的问题,意义重大。

周野:汇款为p2p平台提供了一种账户系统托管模式,但它从来没有做过资金存管,这都是在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的。汇款提供“账户系统+支付服务”,银行提供“资金存管”。汇款和银行共同服务于p2p平台,成为银行服务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因此,世界范围内的汇款p2p账户系统托管模式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监管的要求。《指导意见》发布后,这种模式不会改变。

多头监管适合互联网金融吗?

《21世纪》:指导要求“三会一线”分工明确。它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无边界延伸吗?

钟伟:互联网本身是交织在一起的,自然具有无国界和全天候的特点。面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混业发展的大趋势,覆盖尽可能多的客户,规模为王,赢家通吃,不断创新和跨境,采用分工监管模式的有效性仍需市场检验。一般来说,很多问题都是在线下暴露出来的,一条线,三次会议,分散监管,恐怕会更加捉襟见肘,左右为难。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可以预见,《指导意见》中“一线三会”的分工是明确的。“一行三会”线下监管模式的巨大制度惯性将不由自主地延伸和复制到网上,而没有更多地考虑网络金融本身的特点和创新方向。

郭宇航:意见是基础,体现了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态度。针对不同的子行业,按照现行的分类监管体系,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对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分类监管,也是适当的。分类监管的唯一缺点是谁来监管重叠的业务领域或者当同一主体涉及不同种类的业务和交叉营销时,这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改进。

周野:进一步明确监管的原则和分工是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基础。“一线三会”的分工明确符合行业的历史发展和行业对监管原则的期望。

未来有多远?规则有多详细?

21世纪:除了指导意见之外,详细的监管规则的发布和实施还需要时间。你对改进监督制度有什么建议?还有哪些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钟伟:首先,规则的引入应该有利于创新。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由市场来解决。如果市场陷入过度竞争或涉嫌垄断,颁布规则还为时不晚。其次,规则的出台应考虑到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消费者保护。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机构并不像过去几年那样傲慢。随着经济逐渐下滑,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不断反思过去的得失,并从过去的失败中吸取教训。最后,网上金融的许多监管责任现在落在了当地金融机构的肩上。目前,这一规则是一个统一的理念,即线下监管模式已经转移到网上,不涉及地方监管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郭宇航:对于信息中介平台身份的诸多细节认定,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每个人都达成了共识,即平台不允许干预担保。如何定义透明的风险准备金?允许无关联的第三方担保吗?

再比如,p2p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事物,银行应该是p2p的资金存管机构,现在p2p主要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如果进入银行是强制性的,过渡期会有多长?没有一家银行愿意提供的平台必须停止运营吗?什么样的p2p公司将来可以访问银行,第三方存管过程和范围的识别,以及第三方支付是否完全不能提供类似的服务,可能需要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由于篇幅有限,这篇文章被删节了。原文见中国金融四十论坛网站(编辑马冬冬)

标题: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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