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317字,读完约6分钟

长期以来,过时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终于被更新。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那以后,私人借贷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释。从事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践多年的律师认为,在《非存款借贷机构条例》尚未颁布的背景下,新的司法解释、地方法律法规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对民间借贷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基本约定,这对于规范金融秩序大有裨益。

企业间借贷 获司法解释放行

允许企业间借贷

根据1991年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和1996年中央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企业之间的贷款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一般被视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称这是一个从计划经济时代继承下来的制度,并表示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并没有消失,甚至有增长的势头。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岳彩申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根据1991年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贷款‘一律’无效。但实际上,基于上下游、合作关系或运营需要,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

为了避免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定,多年来,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上的合资企业和企业高管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进行私人融资。还有大量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实现企业间拆借。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p2p平台借钱,以企业高管的名义发行融资需求。

据此,《条例》第十一条指出,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这意味着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互相借款。

岳财申表示,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合法的企业间资金借贷可以公开进行,而不需要地下或绕过操作,这降低了企业规避法律所产生的成本,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回应了大量中小企业对阳光融资和合法投资的需求。当然,有必要观察企业之间未来的借款金额,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防范风险。

允许企业间融资并不是放手,这样企业的正常投资需求就可以转变为主营业务和以贷款为主营业务。杜万华说,正常的企业间贷款通常是为了解决财务困难或紧急生产需要而偶然进行的,但不能被视为正常和正常的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型企业转变为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混乱。为此,《条例》特别规定了企业间借贷应被视为无效的其他情况。

企业间借贷 获司法解释放行

这项规定也扩大了p2p 空馆的展览业。Dianrong.com联合创始人兼联合首席执行官郭宇航认为,从此以后,企业资金可以进入p2p,甚至成为企业间的贷款匹配平台,可以说为p2p未来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扫清了重大法律障碍。

超过36%的利息可以退还

根据1991年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限度,超额部分将得不到保护。这就是“四倍基准利率”的利率保护上限的由来。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这一规定已经过时。2013年,央行取消了贷款利率浮动下限,基准利率继续仅作为银行定价参考公布。

杜万华说,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无限的利率,更不用说无序的利率了。必须控制私人贷款利率的上限。如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采用何种模式,如何确定固定利率上限,是试点实践中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规定,如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已付利息。

浙江律师事务所主任严表示,这意味着24%以内的人受到法律保护;24%-36%是没有法律支持的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在争议发生前已经支付,法院不会主动支持其返还。如果没有支付,当事人要求法院保护24%-36%的年利率,那么法院只支持24%的年利率;年利息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超出部分的利息。

郭宇航告诉记者,低于24%的利率受司法保护。如果执行了24%至36%之间的利息确定,则不能要求返还,因为协议有效;如果不履行,则无权上诉。超过36%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它们得到了满足,也可以被返还。

帮助打破p2p刚性赎回

《条例》第22条指出,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上贷款平台形成贷款关系,网上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体表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企业间借贷 获司法解释放行

监管机构不鼓励p2p承担平台贷款的担保责任。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个人同业拆借机构应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服务,不应提供信用增级服务。

新富富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王正宇认为,《意见》指出p2p平台不应该提供信用增级,而《条例》提出如果平台提供信用增级,就必须履行。在这个问题上,《条例》比《意见》更有效。《规定》实际上揭示了平台不能被强制提供担保责任,这是一个革命性的重大进步:如果借款人在信息中介平台上逾期,贷款人没有依据强制平台提供担保。

企业间借贷 获司法解释放行

对于提供担保吸引客户的p2p平台,如果他们承诺担保,就必须信守承诺,不能以“违反监管”为由推卸责任。岳彩申表示,如果p2p平台在合同中承诺担保,虽然不符合监管要求,但仍是民事贷款交易关系,平台仍有义务履行合同。也就是说,p2p平台违反了监管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免除债务担保的民事责任。

标题:企业间借贷 获司法解释放行

地址:http://www.7mne.com/rbxw/7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