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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6日表示,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承担担保责任。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同一天,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
ppmoney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陈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网上借贷平台定位和投资者保护,将促进网上借贷行业进一步合规、良性、有序、健康发展。同时,网上贷款行业将进入新的洗牌期,实力雄厚、合规稳健的平台有望胜出。
同时,他表示,上述规定与此前央行等10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同,明确了网上贷款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身份。然而,《条例》也面临着大部分网上贷款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承诺的现状。与此同时,他们对网上贷款平台空给予了更多的运营和开发,这有望促进国内网上贷款行业的多元化发展。纯信息中介平台和承诺担保模式将共存共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百家争鸣,共同推动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同时,杜万华还提出了“企业间借贷的有效性”问题。他说,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认为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该给予有条件的承认。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借款,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杜万华表示,这项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独立经营和保护企业人格的完整,也有利于缓解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这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规模。
“当然,允许企业间融资并不意味着企业间的贷款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放开。”杜万华说,应该说,解禁并没有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通常是为解决财务困难或紧急生产需要而偶然进行的,但不能被视为正常和正常的业务。
他还介绍说,作为生产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性贷款为主营业务或以经常性贷款为主要收入来源,可能会导致企业性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转变为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业务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混乱。
“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必须从有效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负面评价。”杜万华说。
标题:最高法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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