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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即“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反周期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允许融资融券合同展期”、“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抵押品违约处理标准和方法”。
“这些管理措施的出台,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关注。”国信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陈冰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她还表示,最近的市场崩盘与“两个整合”无关。“根据我们公司的情况,客户平仓的情况很少。”
《管理办法》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反周期调整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实施反周期调整。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其他因素动态调整和区分各种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应与证券公司净资本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新增融资融券合同。
据业内人士透露,截至5月底,全行业券商净资本为0.97万亿元。根据这一计算,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仍由空.增加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现有融资融券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等因素,自主与客户约定展期次数。
“允许融资融券合同延期是件好事,这将允许价值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从而减少对市场的影响。”陈冰说。
海通证券信用交易部部长杜洪波表示,实际上,延期不会产生风险。新规允许的延期将有助于平抑市场波动,并鼓励价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他介绍说,根据海通证券的内部计算,如果客户的维护保证率降到130%以下,需要卖出30%的股份才能涨到150%,这无疑会放大市场波动。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决定取消投资者在2个交易日内将担保品比例维持在130%以下,后续维持担保品比例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和客户自行约定补充担保品期限和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清算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品的唯一方式,增加了风险控制的灵活性和灵活性。
标题:证监会:两融业务允许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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