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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半年的征求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反馈的基础上,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颁布实施。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颁布实施的《办法》从七章五十七条简化为七章四十六条。虽然项目较少,但在内容上更为细致和完善,不仅清晰地解释了以往市场中的一些误解,而且充分采纳和考虑了市场的声音和现状。其中,适度提高支付便利性和适度提高监管灵活性已成为修订完善第三方支付新规过程中的两大亮点。
亮点之一:适度提高支付便利性
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市场质疑最多的是《办法》损害了客户的支付便利性,降低了客户体验。央行的官方解释也明确指出,为了有效降低网上支付业务的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系统地平衡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在最终颁布的《办法》中,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我们可以看到,央行在确保支付安全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了部分支付场景的便利性。
首先,增加了一种支付账户,减少了非面对面身份验证的要求。在风险敞口草案中,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两类。其中,综合支付账户需要当面或通过交叉验证五项以上基本信息来验证其身份。只有通过三个(含)但少于五个合法且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基本身份信息进行多次交叉验证后,才能开立消费者支付账户。在《办法》的正式版本中,个人支付账户增加到三类,即一类、二类和三类账户,其中二类和三类账户分别对应征求意见稿中的“消费者”和“综合”,增加的一类账户为最低标准。开立一类账户只能通过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如在网上验证身份证信息),充分考虑了客户小额临时支付的便利性。
其次,详细说明了外部认证的多渠道性质,支付机构负责认证过程。新版《办法》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身份信息的认证渠道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将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水务公司和燃气公司的数据库引入到认证渠道中,无形中减少了客户认证的麻烦。同时明确指出,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一般只需要根据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具体的验证工作交给支付机构与外部数据库对接,这样就不需要客户自己跑腿和开证了。
再次,明确了支付账户网上支付与银行账户支付的区别,明确了二者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办法》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可以通过支付账户提供网上支付,也可以基于支付方的银行账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速支付等)。其中,关于支付功能和交易限额的规定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的支付行为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应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上述条款明确回答了人们对《办法》给支付便利造成的损害的疑问。
亮点2:适度提高监管灵活性
《办法》的初衷是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化发展。然而,由于一些限制性条款,它被市场误解为“为了保护银行利益而限制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在中国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实际上存在一些趁火打劫的人,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和潜在风险。然而,也有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方便、高效、安全的支付服务。因此,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方式来整顿行业的混乱局面,很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最终颁布的《办法》中,央行创造性地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成为新规的最大亮点。
首先,根据企业资质和风险管控等因素,支付机构分为三类。根据《办法》,央行可以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估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并根据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理特别是客户储备资金管理情况,将支付机构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最高,乙类居中,丙类最低。
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独立与银行就快速支付交易的验证方法达成一致。《办法》允许评级为甲级、二级和三级支付账户实名率超过95%的支付机构,在准确完整地向银行发送交易信息的前提下,可以独立与银行商定支付机构替代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监管措施的灵活性。
第三,允许合格的支付机构以更灵活的方式验证客户身份。对于实名制实施较好的甲级支付机构,《办法》允许其突破三五个外部渠道的规定,尝试使用其他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验证客户身份。
第四,合格的支付机构可以用不同的银行账户转账。根据《办法》,实行实名制的甲类支付机构可以对其支付账户进行充值,并在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不同名称银行账户之间提取余额,以提高监管的灵活性,进一步满足客户的支付需求。
五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适度提高一日交易限额。根据《办法》,在甲类实名制实施较好的支付机构不使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的情况下,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二类和三类支付账户的余额支付日限额可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同等条件下,乙类及以上支付机构单日交易限额可提高至7500元,二类和三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体现差异化监管。
第六,允许合格的支付机构参照公司客户管理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大量个人卖家,新《办法》规定,对于从事电子商务业务6个月以上、支付账户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经电子商务平台审核注册并符合三级支付账户开户条件的个人客户,将参照单位客户管理,在交易限额和转账功能范围上予以放宽。
第七,对于违规支付机构,适当提高相应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办法》明确要求评级为丙级或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达标的支付机构每年增加相关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和频率,并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可以看出,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或者容易引起异议和争议的部分,官方颁布的《办法》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说明,并适度提高了支付的便利性和监管的灵活性,有助于支付机构更好地遵循以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主,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的宗旨。
标题:第三方支付新规:适度提高支付便捷性和监管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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