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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降至最低,70%的降雨将被当地吸收和利用。到2020年,2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将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将达到目标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上述工作目标的指导意见,并最终确定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指导意见》在明确总体要求的同时,从加强规划指导、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完善扶持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根据《指导意见》,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生态导向、自然循环、规划引导、整体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采取渗透、滞蓄、净化、利用和排水等综合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收、储存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累和自然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路线图”敲定

要加强规划指导,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实施规划,提高标准和规范。应将年径流控制率作为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允许非法超量排放。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应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海绵城市的相关工程措施应作为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的重点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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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协调有序建设,推进新旧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建筑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从2015年起,全国所有新城区、公园和开发区都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老城区,要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房改造、旧住宅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和黑臭水处理为突破口,推进整体区域治理,逐步实现小雨无积水、大雨无内涝、水体无黑臭和热岛效应缓解。各地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编制滚动项目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规模拆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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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建设和运行机制,加大政府投入,改善融资支持。要区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运营和非运营属性,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共担、收益共担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运营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实力雄厚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有综合经营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财团,通过总承包的方式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充分发挥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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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有必要尽快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并规划地图、构建博弈和管理网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继续做好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尽快形成一批可以推广和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将及时总结和宣传,并有效推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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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2015年10月20日记者翟莉《中国建设报》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路线图”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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