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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权融资机构专项检查通知》,掀起了整个股权众筹行业的波澜。上述通知明确指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并强调统一股权众筹的定义。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通知,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私募众筹”变更为“网上非公开股权融资”。一段时间以来,“一刀切”、“股权众筹平台集体整改”等市场争议随处可见。

股权众筹告别公私募平台“混战时代”

据多位私募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分析,此次监管通知发布的关键是要明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公募和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以避免一些“伪众筹”机构滥用这一尚未完全禁止的模式进行非法融资,以及市场对上述监管行为的误读。众所周知,由于股权众筹术语的官方定义,许多公司最近开始一个接一个地更改公司名称,抹去“众筹”的痕迹,以符合新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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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目前新的监管规定有利于提高行业门槛,促进市场合规发展,结束行业“野蛮增长”,但由于之前对股权众筹定义的混乱,很多平台在融资和运营模式上已经“触”到了红线,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清理和调整。据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表示,整个股权众筹行业正在经历一个痛苦的时期,对平台的后续发展“摸不着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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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公共和私人股本众筹的性质“缩小了” 监管机构连续两次发出通知,让参与股本众筹行业的各方都感到“发生了大事”。一些市场参与者将上述公告解读为,政府已经明确界定了“股权众筹”的定义和边界,似乎将未经批准的机构贴上了“非法”的标签,大多数众筹平台将集体面临关闭和整顿的命运。据从事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平台负责人分析,以上检查项目仅为“公开募集”,私募股权并非监管重点。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被市场混淆的“股权众筹”概念是此次监管行动和市场纠纷的根源。 中国证监会8月7日发文要求各地政府规范网上股权融资活动,表明“股权众筹”的概念主要是指“公开、小额、公开”的网上公开小规模股权融资活动,此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展,即此类平台将是监管部门认可的公开募集平台,可以公开向公众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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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架构来看,大多数平台实际上都属于“私募股权融资”的范畴,真正符合官方定义的“股权众筹”并不多。一些熟悉众筹业务的法人人士指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多数股权融资平台往往对合格投资者设定自己的标准和投资者数量限制,并通过实名认证和代理持股等方式避开“非特定公开发行”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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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募与私募股权的区别,很多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认为上述通知的实施对平台的实际业务影响不大。“监管部门发布的检查文件,不是实施细则。其目的是了解行业发展情况,规范行业发展,而不是禁止行业发展。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平台可以继续开展业务。”爱图协会首席执行官罗先友说。

据了解,根据央行等10部委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股权众筹的概念,将股权众筹的概念排除在以“股权众筹”名义进行的市场活动之外,即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非公募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出台上述监管通知主要是为了避免社会众筹、私募众筹、基金众筹、集资众筹、传销众筹等“伪众筹”误导公众。,同时避免“众筹”概念对社会大量非法经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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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自去年底以来,对“股权众筹”一词的定义和解释一直存在分歧,目前所定义的“众筹”的定义有一个狭窄的组成部分。2014年底,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普遍认为私募和公开发行两种模式。“私募”是指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实行事后备案制度。但是,从最近十部委的《指导意见》来看,以前的“私募众筹”并没有被认可为“众筹”的概念,行业中众筹平台的常用名称需要重新规范和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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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内人士看来,“股权众筹”的定义以前并不严格。无论在线还是线下,专业投资者还是草根网络用户,都可能涉及“股权众筹”,这使得定义变得模糊。然而,这一规定的明确性恰恰是为了界定“股权众筹”的概念。京东股权众筹业务负责人林大晋认为,目前官方禁止的无证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融资仍可以沿用目前的模式,而声称“股权众筹”的无证平台可能涉及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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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整后的条款显示,私募股权融资不能再与“众筹”这个词联系在一起。不同类型的公共和私募股权融资按名称区分,原始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名称和概念需要改变。据了解,上述通知发布后不久,深圳智金辉平台和物流平台率先更名,其他许多平台也计划改变公司名称,以满足新规定的要求。业内人士预计,在这一轮监管和核查下,更多平台将集体面临更名 的风险,规范平台的混乱管控 。据监管机构介绍,此次股权融资专项检查除了明确“股权众筹”的概念外,主要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上的各种股权融资活动。根据通知,本轮专项检查的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基础,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排查潜在风险。杨东认为,发布公告实质上是为了避免缺乏资质、高质量的项目来源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互联网技术等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或个人涌入这一市场,形成所谓的泡沫和虚假繁荣,导致不良项目、项目欺诈、逃匿等。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股权众筹行业陷入p2p发展的困境和危机。 “目前,一些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主要活跃于市场。蚱蜢发育的早期总是会有一些混乱。业内人士默认为资本市场的“五板”,不遗余力地在市场上开展业务,通过各种活动在平台上展示项目。”据上述股权众筹平台相关负责人介绍,许多平台通过各种线上线下活动进行宣传和筹资。此外,新三板正在蓬勃发展,许多平台项目与新三板市场相连,一些非特定投资者的项目被打包成私人投资基金,这可能会踩上公开和非公开的“红线”。这些都是与监管相冲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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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资深人士分析,此前众筹行业已经过热,似乎形成了“人人都能做众筹”的氛围。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平台存在诸多违规行为、投资者混杂、投资项目风险高等因素,这也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加强监管势在必行。据相关从业人员介绍,目前股权众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资金难寻,一些平台对项目和风险的披露不足,大量平台甚至没有任何交易量;第二,为了突破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一些机构采用持股平台或利用持股平台或建立有限合伙制结构,处于法律的边缘;第三,一些平台没有为投资者设定门槛,吸引了缺乏投资经验和丰富金融资源的草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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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一些地方对“股权众筹”的误解,很容易造成行业偏差,此次检查行动的实施也被业内人士视为监管部门对“众筹”发展的明确方向,并不排除当地对股权众筹行业的管理因专项调查而进行了调整。近日,广东省金融办发布了《广东省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计划到2015年底在全省建立50个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完成5亿元的众筹融资,并从7月份开始股权众筹试点工作。第一批试点将于8月底前确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所在湖北武汉揭牌,加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打造众筹交易平台;此前,贵州省贵阳市规划建设众筹金融交易所,并提出了“领导体制”、“股权众筹八大创新机制”等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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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本质是融资,风险防范应该放在首位。如果它是由一群人发射的,它肯定会掉进沙子里。至于股权众筹,监管当局在谨慎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在放开。去年的文件实际上给出了企业性质的初步定义,这一通知使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现有的平台将无法在未来公开发行。监管实施细则出台后,无论是备案还是许可,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方案,但必须有一个更高的门槛。”以上从业者分析了。 红线效应凸显众筹监管将进一步细化 事实上,随着这场监管风暴的到来,一些涉及股权融资但不规范的平台将面临业务调整的局面,一些“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是否合规需要进一步澄清。据了解,在股权众筹的概念如火如荼的时候,一些p2p机构也参与到众筹领域,通过“混业经营”的方式,将股权融资的投资者和债券融资的投资者混在一起,甚至将自己的平台相关项目与众筹平台挂钩,解决项目融资问题。疑似“自筹资金”的众筹运作模式也让监管当局意识到了众筹行业的风险。

股权众筹告别公私募平台“混战时代”

根据行业分析,目前部分分红项目的股权融资可能会受到影响,领先投资基金和类似reits的众筹等创新模式存在政策风险。与此同时,监管当局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计算细节,例如股东人数超过上限的一些公司的融资过程中的合规情况,或者其资金已经到达的项目的融资过程中的合规情况。此外,一些平台之前在资金筹集和宣传方面存在一些违规行为,这也需要时间进行调整。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验证压力也将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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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灿咨询的数据,截至2015年6月底,中国共有235个众筹平台,目前有211个众筹平台正常运行。其中,股权众筹平台数量最多,达到98个,占中国运营平台总数的46.45%。零点一财经预测,众筹行业将在今年下半年爆发,年底前平台数量可能达到500个。2015年的交易规模预计将达到150亿元至200亿元。“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实施,平台数量不断攀升的局面将受到影响,新增平台的速度将放缓。如果严格执行监管政策,许多平台都面临着退出的可能。”一位平台负责人说。在大佳投创始人李群林看来,整个股权众筹行业正迎来一个痛苦的时期。"这一次,红线效果将再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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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监管和验证的开始也开始让有兴趣参与众筹平台的风险投资机构感到有些担心。根据深圳某大型风险投资机构部分负责人的分析,部分风险投资机构对现有众筹平台的合规性不清楚,政策风险较高。同时,对于小额股权融资的具体模式和风险还存在疑问,需要等待股权众筹业务相关政策的细化。

另据市场消息,监管验证将持续一段时间,后续将发布股权众筹验证细则。智金会创始人杨毅表示,此次验证的意义不仅在于股权众筹,还在于监管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普惠金融需要在法律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创新,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出现其他术语。它将被一个接一个地介绍。“股权众筹经过自下而上的验证后,预计股权众筹的管理规则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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