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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浪潮正在给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创造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7月28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上半年保险业发展数据,其中网络保险收入324.99亿元,同比增长67.27%。

中国保监会近日正式颁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网络保险业务监管体系正式引入。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将允许更多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格,而网上保险销售可能迎来更大的井喷。同时,新法规还将增强监管创新业务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互联网+保险”将满足新经济形式下的风险保护需求,带来蓝海市场,服务经济发展,引领金融业改革。

监管落地 互联网保险迎更大蓝海

在过去的三年里,网络保险收入增长了25倍

近两年来,随着互联网保险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探索深度融合,呈现出主体集中进入、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的趋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保费同比增长195%,远远超过同期全国电子商务20%的交易增长率。2011年至2014年,网络保险业务收入从31.99亿元增加到858.9亿元,规模增长25倍。

网络保险通过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为网络经济提供风险保护。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2.3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20%。与线下交易相比,网上交易的虚拟性激发了巨大的风险管理需求。如为淘宝卖家开发的履约保证保险“参与保险”和“中乐宝”,淘宝卖家以小额保证金保险的方式取代了向淘宝支付资金保证,为小微企业释放了45亿元资金,缓解了中小卖家的财务压力,激发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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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发挥了强大的创新能力,满足了网络消费的碎片化、小批量、大批量和高频率的特点。许多公司设计更直接针对消费者风险的保险产品。如退货运输保险、快递延期保险、货到付款拒绝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手机屏幕破损保险等。

以“退货运输保险”为例,该产品可以让网上购物者享受十元以上的风险保障,只需支付几分保费,填补了空物流保障的空白。它不仅满足了居民抵御网上购物运费风险的“正当需要”,而且凸显了服务基层经济的特点。去年“双十一”期间,销售了1.86亿份退货和运输保险,保费超过1亿元,创下单日保险交易量的世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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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年朱郭认为,网络保险顺应了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趋势,敏锐地捕捉到了网络经济各方的风险防范需求。“这些产品都是脚踏实地的,保费低,保险方便,比如运费保险,从几毛钱到三五块钱不等。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为它们投保,而且消费者很容易认出它们。”

低成本、快速创新的网络保险也在推动传统保险业的转型升级。例如,在过去,航空空事故保险在机场的销售成本太高,这被互联网保险颠覆了。泰康人寿于去年4月推出免费航空空意外保险。参保人员只需在微信公众账户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即可获得一年100万元的免费保险。宏远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易欢欢表示,中国有很多大型保险公司,每年的退保金额近1000亿元,导致大量营销费用。未来网络保险兴起后,传统保险业将被迫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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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新市场时,防范风险也是必要的

如果将互联网注入保险业,可以满足未来几十倍的市场增长,并承担起帮助中国经济转型的责任。与此同时,我们应该警惕一些与网络保险发展相关的新兴风险。

首先,网络保险有助于缓解传统保险两大渠道的压力。首先是保险推销员团队。易欢欢认为,在未来,中国的保险市场将有十倍于空的发展,但几乎不可能增加就业人数营销人员从目前的300万至3000万。第二,银行保险渠道。2010年,由于银行保险渠道的误导性销售和非正常退保增加,监管部门开始监管,银行保险代理人规模下降,导致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渠道成本从最初的3个百分点增加到5个百分点,成本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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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它符合网民的行为习惯。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后,他们逐渐成为保险消费者的主要群体,他们的行为习惯越来越网络化,这几年几次推动了网络保险费的增长率。

但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而来的一些新风险可能与传统风险产生重叠效应,给保险业带来不利影响。首先,信息披露不足。网络保险业务主要通过消费者的独立交易来完成。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它缺乏面对面的交流。然而,网上销售强调的是吸引注意力和夸大演示的营销方式,这与保险产品严谨、谨慎、表达风险的销售要求大相径庭。目前,一些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和不充分、弱化保险产品性质、片面夸大收益率、缺乏风险预警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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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产品开发不规范。从烟雾保险、月亮增值保险到贴纸保险,个人保险产品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大数定律,混淆了创新的界限,被怀疑是虚假创新。此外,保险业的整体内部数据积累、数据挖掘和发现数据背后价值的能力也不平衡。创新产品的开发存在定价风险,这可能导致较大的偏差。

三是互联网金融投资门槛低,主流客户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PICC集团董事长颜屋认为,与数百万资金的信托投资和数万资金的基金投资不同,互联网金融的投资门槛极低,投资额度一般没有限制。经营者准入标准不高,内部控制制度亟待完善。

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主流投资群体很大程度上缺乏专业的投资和财务管理知识和能力,其经济损失容忍度有限,参与者多,风险扩散快。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承诺保底和高回报,容易导致投资收益的非理性预期和投资资金的非理性流动,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

继7月23日《网络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继《指导意见》后实施的第一个分类监管规则。《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事项,如业务类型、业务主体、业务行为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3年。这有利于网络保险在合法合规发展的前提下健康发展。

监管落地 互联网保险迎更大蓝海

业内人士指出,在提高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模式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提高创新业务的监管能力。保险公司对这类创新业务的合规判断、产品开发、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能力有待提高。在我国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尚不成熟、数据和经验积累不足的前提下,应加强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科学确定产品费率。

利用互联网提高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可以突破空时间的限制,在线获得便捷的承保和理赔全过程的专业服务,从而优化保险消费者的用户体验。它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据信息及时向被保险人账户支付赔款,简化传统保险调查和理赔的繁琐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消费者保护,提高服务水平。在互联网环境下,很难知道保险消费者是否理解保险信息的确认和通知,客户群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更容易导致误导销售。即使当保险客户群遭受经济损失时,恐慌和流动性风险也可能被放大。

建立个人信息和数字权利保护机制。近年来,发生了许多保险公司泄露客户信息的事件。一些中介向保险推销员出售车主信息。如今,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的保险公司拥有大量个人信息。一些专家建议,国家应建立数字权利意识和保护机制,从立法和行业治理入手,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否则,可能会导致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丢失和泄露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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