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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的一项判决显示,吉林信托的两位信托经理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没有对莱芜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实质性调查,即出具了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合规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未履行审查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融资资金1.5亿元,伪造贷款材料。最后,他们被判处两年监禁和一年监禁。
被熟人“抓”进监狱
这一次,被告人安、王被处罚的原因是熟人介绍,但原来熟人也可能是“坑”。
2011年6月,杨告知被告安山东有一个好的矿山项目,并立即将公司简介、贷款申请及财务报表发送给了安。安某看到后,认为企业规模大,项目可行。在试用期内与王商量后,他们到企业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考察。
根据王的供词,在矿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两辆或三辆卡车和十多名工人。当时,他们觉得生产经营情况不是很好,因为没有汽车运输。然而,南山公司表示,这是因为白天产量低,晚上运输量大。但是王并没有去现场查看晚上的情况。“我没有核实南山公司的石灰石生产、销售和利润,所以我写了尽职调查报告。”安还表示,他在现场看到的与公司简介不符,但他仍在王的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
事实是,在后续行动中仍有恢复的可能性。王表示,后续的吉林信托风险控制领导小组给出了评估意见,要求调查南山公司的矿产品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并认真分析产品销售是否顺畅,扩产后资金能否正常回笼。但两被告仍未履行审查义务,既未调查采矿权评估价值,也未跟踪贷款使用情况。
王事后表示,作为南山项目经理,他只对南山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明细、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公司概况、融资申请等进行了书面审查,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没有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向南山公司发放了1.5亿元融资款。
2011年11月27日,吉林信托与南山公司签署了《南山建材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该合同规定吉林信托将设立信托计划,以1.5亿元的转让价格和18个月的转让期转让与南山公司目标项目相对应的收益权。2011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市支行将融资金额1.5亿元人民币划入南山公司账户,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用该笔贷款支付高额利息并偿还巨额欠款。
但是不久,它就被揭露了。2012年初,王申请南山公司采矿许可证抵押时,发现南山公司采矿许可证被法院扣押,并及时向吉林信托报告了情况。吉林信托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戴涉嫌贷款诈骗。
数亿份评估报告是伪造的
在戴以南山公司名义向吉林信托提供的加盖“山东红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得出南山公司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的采矿权市场价值高达6.372亿元的结论。事实证明,上述评估报告、新建项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应收账款明细均为虚假的融资材料。
事件发生后,以2011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南山公司抵押采矿权静态净现金流量评估值为5306.19万元,动态净现金流量为2810.48万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3648万元,截至2014年2月28日,共扣押物品约11495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1年6月,戴(因贷款诈骗被判刑)明知自己和法定代表人南山公司资不抵债,不符合贷款条件,伪造南山公司矿业权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新项目审计报告等虚假贷款材料,以南山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新建环保石灰窑项目为由,向吉林信托申请贷款1.5亿元。
当时,吉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托一部经理安某、业务员王某未按国家规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了同意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合规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未履行审查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了1.5亿元融资款。
最后,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王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审查贷款业务的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非法贷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安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到庭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审查不严,构成自白,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安某和王某的及时举报,他们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经济损失,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安某因非法发放贷款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标题:两员工尽调不尽职 吉林信托被骗贷1.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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