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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海信托公司多名人士向《国际金融新闻》记者确认,他们已收到上海银监局向辖区内所有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要求信托公司报告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和渠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报告通知”)。

信托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从具体要求来看,监管力度很强,所以可以说,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渠道业务必须缩小。当然,监管并不是完全“封杀”,它还支持信托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信托交易管理和相关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现信托的原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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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具体要求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函[2019]957号)和《关于下半年进一步完善信托监管的通知》(信托函[2019]64号)等。

记者获得的《报告通知》原文显示,为进一步落实银监会信托部关于房地产信托规模和渠道业务规模“双压降”的要求,压缩信托公司的主体责任,提高日常非现场监控的精细度,确保第三和第四季度。辖区内房地产信托业务和渠道业务规模持续下滑,没有出现“膨胀”现象。上海银监局对辖区内信托公司提出以下三项具体要求:

上海银保监要求辖内信托公司报备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

一是各机构应在公司经营管理报告(月度、季度和年度)中增加新的关注事项,具体反映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和渠道业务的新业务规划、现有业务的到期及整体规模的变化等。第一次提交始于9月。

二是各机构合规部门牵头管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和渠道业务的规模和额度。

根据《备案通知书》的要求,在提前备案的《合规意见》中,信托公司应明确新增单一房地产业务或渠道业务对机构未来整体房地产业务或渠道业务规模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业务规模、新项目发行计划、相关项目到期、额度预留等)。)。严禁新增违反新资产管理规定要求、以监管套利和隐藏风险为目的的信托渠道业务。

第三,结合2019年信托公司年中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辖区内所有信托公司均可依法开展信托交易管理和相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既要体现信托的原有特征,又要满足严格要求,实现平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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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做什么到怎么做

走渠道,控制房地产,优化业务结构...事实上,这些要求已经反映在《关于下半年进一步加强信托监管的通知》(64号文件)中。

具体而言,64号文件要求每月监控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变化,及时采取监管约谈、现场检查、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撤销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等措施,坚决遏制房地产信托业务过快增长和风险过度积累。

关于渠道业务,64号通知指出,现有信托的渠道业务应该压缩。原则上,到期时必须进行清算,不得延期或续期。鼓励辖区内信托机构与信托渠道业务委托人沟通协商,争取提前结束清算。

"房地产信托和渠道业务的规模必须缩小."信托业人士李林(化名)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如果64号文件告诉信托公司该怎么做,这份备案通知书就相当于告诉信托公司该怎么做。

李林认为,“从明确增加单一房地产业务或渠道业务对未来整体房地产业务或渠道业务规模的影响来看,这种监管的力度仍然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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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的压力没有减轻

2018年,信托公司普遍受到严格监管。自新的资产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禁止进入”已成为信托公司的一个关键词。

“信托公司的渠道业务率不高,一万分之一或者一万分之二。如果空真的没有渠道,信托公司很快就会转型。”李林告诉记者。

那么,如何转变呢?

实益信托研究员帅国郎在接受《国际金融新闻》采访时表示,信托行业仍处于新旧动能转换阶段,传统业务规模持续萎缩。然而,创新业务的运营模式和盈利能力仍需市场检验,信托业务的创新压力不断加大,转型仍面临诸多困难。每个信托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开展业务。

李林告诉记者,监管并没有完全“封杀”,他还表示支持信托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适当开展交易管理信托和相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现信托的原始特征。

“反映信托原始特征的交易管理信托应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李林表示,这种交易管理业务的定义今后可以进一步明确。

标题:上海银保监要求辖内信托公司报备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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