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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张琼斯)8月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就《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会计与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新《资产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的要求,我行理财产品将实行净值管理和公允价值计量。为落实新规定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行业会计和估值指引,建立完整统一的行业估值标准,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会计和估值指引》的研究工作,牵头行包括六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在对理财产品净值进行估值、确认和计量时,可以参照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对估值质量进行评估,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测试,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持有的同一标的资产对不同理财产品的估值原则、程序和技巧应保持一致。估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估价方法或其应用方法的变更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等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商业银行变更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
但是,摊余成本法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会计准则允许将其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使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此外,中国银行业协会透露,《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指引》目前正在编制中,完成后将借此机会征求成员单位的意见。
标题:中银协发布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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