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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江楠朱宝珍

《证券报》记者获悉,12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修改和完善原股权质押公告格式指引。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包括冻结、拍卖或设立信托)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扩大信息披露的主要范围和业务类型。显然,股份质押数量的计算应包括一致行动者,现场和非现场两种质押类型应一起计算;第二,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风险有特殊的披露要求。当明确控股股东存在质押股份清算风险时,应及时披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持续披露进展情况;第三,根据质押和质押的不同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进行差异化安排。当明确质押、冻结股份总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或质押、解冻股份总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应按照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沪深交易所昨发通知规范股东股权质押信披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拍卖或信托设定)公告格式》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表格形式披露股东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姓名、质押股份数量、质权人、质押股份占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二是进一步明确在股东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应披露股东的姓名、是否为最大股东、被冻结/拍卖或设立信托的股份数量、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冻结、拍卖或设立信托的具体情况;第三,很明显,当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面临清算风险时,当控股股东的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存在强制转让风险时,有必要披露实际控制权是否可能变更、控股股东将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实际控制人将面临的变更风险。同时,当控股股东存在清算或强制转让股份的风险时,也应履行后续进展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沪深交易所昨发通知规范股东股权质押信披

(江楠朱宝珍)

标题:沪深交易所昨发通知规范股东股权质押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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