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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宣布,将在市场导向的机制下分配民航的时间资源。未来将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分配国内航班的飞行时间,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

民航飞行时间是指在机场,特别是热门繁忙机场的航班起飞和降落时间的分配。由于热门机场资源有限,航班起降时间直接关系到航空公司空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内外都面临着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这类公共资源的问题。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作者说他不赞成只有出价最高的人才能胜出的拍卖方式,因为如果只采用价格理论,空航空公司很可能不惜任何代价来攫取时间资源,当价格上涨时,甚至出现“面粉比面包贵”的现象,类似于土地招标、拍卖和悬挂市场的现象也并非不可能。面对严格的需求,乘客可能没有选择机票价格。因此,在坚持市场化拍卖的前提下,探索如何前瞻性地建立公平的飞行拍卖操作规则和价格限制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破解航班时刻的法律属性难题

由于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如果翻译成法语和法语,在经济学中无疑是稀缺的民航时刻的正确属性是什么?这也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由于普遍认为我国有四种民事权利,即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这四种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明显不是股权和知识产权,所以飞行时间物权还是债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认定和判断必须有物权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是物权客体的,从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客体享有直接控制和专有权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财产法意义上的事物依赖于法律规定,与物理学意义上的事物不是等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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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时间是财产法意义上的“东西”吗?

《物权法》规定的土地、矿藏、文物、荒山、滩涂等有形物品;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无形物体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是,飞行时间、电信号码和互联网用户识别的法律属性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

是不是因为《物权法》没有规定这些稀缺资源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不完全是。与规定物权必须合法的物权法不同,债权遵循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寻求解决类似问题的办法可能在于债权人的权利。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飞行时间资源的具体情况,我们会发现飞行时间资源实际上是使用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如机场跑道、空、机场廊桥、汽车轮渡、消防、安检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但这种观点有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那就是,这些资源都与航空有关/“更有甚者,国外有一些私人机场或机场服务机构。如果我们接受这个观点,我们无疑会给他们一个好机会,以各种借口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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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发现以航班起飞和降落时间为代表的时间分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这不仅在于公共资源本身的使用,还在于在分配中使用优先权。它还为你提供了跑道和廊桥,这与早上8: 00、早上0: 00和下午2: 00的情况大不相同..后者可能有更多的乘客。尽管有盖桥梁等设施的使用方式相同,成本也可能相同,但空航空公司获得的价值是不同的,这种差异是给予谁优先权所产生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航班时间的法律性质可以定义为空航班优先使用公共资源。也就是说,一些空航空公司的公共资源是免费的,而空航空公司作为纳税人承担与公众相同的费用,并且不需要单独付费,如空的交通管理;有些资源需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付费,如机场设施;此外,由于不同物质时代的商业价值不同,企业应付出代价,按照市场模式公平竞争,以获得高价值公共资源的优先使用权。这种考虑表面上是物理意义上的时间,但实质上是公共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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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像上海的车牌拍卖。虽然本质上是车牌拍卖,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官方名称是私家车使用配额,即政府控制私家车配额用于管理道路公共资源,任何人想获得它都必须通过拍卖支付对价。上海的这一法律设计蕴含着智慧,避免了车牌本身无法拍卖的问题。

如果确定航班时间的拍卖对象是使用民航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先权,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和公共资源管理者的政府通过拍卖分配使用空航空公共资源的优先权,可以避免不可信赖的问题。

(作者是上海泛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标题:破解航班时刻的法律属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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