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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登法院审结了一起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告人刘实施强制医疗。这是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以来,文登法院做出的第一个强制医疗决定。
2019年3月25日,被告刘怀疑受害人的妻子毕摩和岳母俞某是日本间谍,用菜刀砍受害人的脖子和头部。受害者获救后死亡。经鉴定,刘在犯罪时患有“妄想性发作”,其行为以妄想为主,在犯罪时丧失了实质性的鉴定和控制能力。刘在本案中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任其发展,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申请人文登检察院随案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并向文登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本院受理后,刘的姐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律师王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申请内容无异议,因受监护限制,无能力对刘进行治疗和监督,同意强制医疗。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对社会危害极大。但是,经过鉴定,他是一名精神病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随其去,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检察机关申请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刘实行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不仅关系到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强制医疗的启动、审理和执行程序应当确立,这对于适应现代法治的需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卢伟杰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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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文登法院做出了第一个强制医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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