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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韩杰)记者27日从商务部网站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文件,调整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及个人购房政策。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2006年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亮点之一是放宽了对海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购房的一些限制。

六部门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及在华工作和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和自住商品房。对于实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应按照当地政策法规购房。此前,在2006年,海外个人购房有一个“在中国工作和学习一年以上”的限制。

六个部门还调整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这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实施的。

据记者调查,2006年,外国投资者被要求投资成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按现行规定执行。

这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根据现行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以上;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一次,六个部门还取消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必须支付全部注册资本用于国内贷款、海外贷款和外汇贷款结算的要求。

六部门表示,此次调整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和完善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

此外,除上述政策调整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继续有效。

标题:中国调整外资房地产企业及境外机构、个人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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