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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光明食品集团原董事长、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原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原总经理王宗南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100万元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多万元,索贿269万元,索贿833万元。
王宗南被控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然而,《中国商报》记者收到了复星的回复,复星否认王宗南向复星转让利益。
利益转移
王宗南辞去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职务后,检方宣布他涉嫌收受贿赂和挪用公款,但法院调查显示,王宗南在担任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期间没有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宗南在2001年至2006年担任联华友谊集团总经理兼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与联华超市原总经理、原董事张增勇、原财务总监、原人事总监道一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1.95亿元以上,用于上海市李丁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其中,王宗南非法所得120万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复星集团与王宗南的另一起受贿罪有牵连。友谊集团与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王宗南也利用职务之便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提出,他的父母想购买复星集团旗下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同意了。同年1月至9月,王宗南的父母在松江区来亭南路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别墅,总价为208万元。根据评估,上述两栋别墅的市场价格与王宗南父母2003年购房实际价格的差额为269万元。此后,上述两处房产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转售给他人,销售收入总计14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95亿余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情节严重。因此,上述判决是根据《刑法》及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做出的。
根据法院判决,王宗南受贿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与此同时,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同意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这两栋别墅出售给王宗南。8月11日晚,复星集团向《中国商报》记者发出声明,针对8月11日王宗南案件一审判决引发的一些报道,表示复星集团坚决支持国家积极反腐工作;复星集团在与友谊集团的合作中从未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没有王宗南向复星转移利益;王宗南的购房销售行为发生在2003年。据该公司称,在当时极度低迷的市场中,出售房屋的价格处于开发商市场的折扣范围内。
由于此案刚刚一审,不知道王宗南是否会上诉。
王宗南是个男人
王宗南出生于1955年,在政府部门工作。1995年,王宗南向上级提出在上海和海外联合贸易总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加入零售业。后来,他担任贸易公司的子公司联华超市的总经理。王宗南从1996年1月开始执掌联华超市11年,使联华超市成为中国最大的连锁超市,并于2003年6月在中国香港上市。
此后,王宗南担任上海安百里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王宗南担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离职后,他受到了调查。Cfp图
王宗南两罪的一审判决:
●挪用公款罪:2001年至2006年,他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兼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一起挪用公款1.95亿余元。
●受贿罪:2003年1月至9月,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王宗南的父母在上海松江区来亭南路购买了两栋别墅,由复星集团所属房地产公司开发,总价款超过208万元(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差超过269万元)。
标题:光明原董事长王宗南获刑18年 复星否认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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