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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于
随着期待已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已成为大势所趋,围绕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的变革已逐步进入深水领域。
然而,并非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在“微笑”,尤其是对一些在线支付公司而言。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在线支付,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被业界认为是相当具有挑战性的。
那么,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从事网上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在哪里?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未来如何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为网上支付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利保护机制?带着这些问题,《中国商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杨涛,就网上支付的未来生存状况进行了探讨。
《中国商报》: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网上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和其他依赖互联网的设备发起支付指令并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网上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宗旨,为社会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这是否意味着缩小一些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
杨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界定了网络支付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特征。网上支付的主体包括传统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而“小额便利”主要围绕非银行支付机构展开讨论,这也是近两年来讨论和争议比较大的地方。
另一方面,从全球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进行小额支付,也是零售支付的重要提供者。然而,在中国,支付机构本身不仅可以提供零售支付服务,还可以提供一些额外的金融服务,支付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小额的特点。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这种短期“过剩”可能会逐渐减弱,这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政策“宽容”。
《指导意见》提出了这一点,但只是从方向上做了指导性说明。一方面,它帮助我们“挤出”非银行支付发展中的一些“泡沫”或灰色元素;另一方面,行政干预不应简单地在实施细则中进行。
从长远来看,我们应该从新兴的电子支付本身来看待这个问题。如今,网上支付发展很快,业务和产品越来越多,按照传统的行业监管思路很难理顺。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更有必要关注产品的支付特性、风险特性和技术标准,而不是关注不同的支付服务提供商。
日报:指导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除另有规定外,要求员工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当这一要求出现时,p2p托管的第三方支付会受到影响吗?
杨涛:基金托管作为支付业务之外的一项附加服务,确实受到了冲击和制约。尽管由于更多的制度约束和设计,一些行业领先的支付公司表现相对较好,但总的来说,银行托管的安全性肯定优于支付机构。
支付企业可以在其他领域拓展支付增值服务,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改革的推进,p2p网上贷款行业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并购和规模收缩,基金托管业务的“蛋糕”也不会无限增加。特别是对于行业中的后期支付企业来说,在日益严峻的环境下,责任和风险可能大于收益。
日报:在《指导意见》的监督下,支付公司是否有更多的业务领域需要探索?
杨涛:除了支付服务本身,支付企业主要依靠支付工具和港口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或非金融服务。这些创新可以深入到所谓的长尾和草根,是一种分散而流行的金融服务。
过去,新兴电子支付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供给方,即支付技术的演进带来的支付工具的创新。今后,这种创新应该更加以需求为导向,深入客户需求,即场景建设。
以移动互联网支付为例,情景构建的核心是构建移动金融生态系统,为移动支付的发展创造环境;第二,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移动金融超市或精品。
日报:如果网上支付形式发生变化,是否意味着整个行业将重新洗牌?会有一两个大型企业吗?
杨涛: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兴的电子支付领域涉及的主体很多,但很少有国家像纯支付企业一样占据上风。
就中国而言,一方面,传统商业银行,尤其是大银行,仍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只要监管规则相对宽松,银行就能意识到转型的必要性,并在未来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就非银行支付机构而言,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潜力巨大。
在发展方向上,他们也注重场景建设,从需求导向出发,进行支付和除支付以外的各种综合服务。你可以做三件主要的事情:
首先是互联网公司自己在做什么,通过支付终端抓住客户和流量,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各种非金融服务。
第二件事是通过使用支付工具、账户和端口整合一些金融功能。一方面,它为客户提供全面、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它突破了原有的产品与服务分离的模式,如余额宝,实现了支付与货币资金的功能整合。
三是分离支付宝的清算功能,与其他机构合作或独立争取清算机构的准入,打造具有网上支付特色的新平台经济。
(本报实习记者郭贝贝也为这篇文章撰稿)
标题:专访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 网络支付的未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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