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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博客、微博)记者吴泽鹏
7月16日,农业部官方网站发布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3959号答复摘要》,承认品种审定制度执行中存在违规操作、测试不科学等问题,引起了相关方面的不满甚至反对。
农业部在回复摘要中透露,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改《种子法》,是否保留品种审定制度成为争论的焦点。农业部认为,现阶段应保留品种审定制度,但将加大改革力度,全面改革品种审定制度,为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申请人可以检查测试
农业部在上述回复摘要中表示,从国外经验和发展趋势来看,品种注册是方向。然而,目前我国种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竞争力不强;大多数科研单位不具备测试品种的能力;农民整体科技水平不高,对品种的认知能力不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各类申请人的责任心不强。
农业部表示,品种审定制度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全面改革:一是开辟新的试验渠道。在国家实验的基础上,扩大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的实施范围,开辟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实验的新渠道。
第二,提高品种测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试验品种、试验过程、数据和信息披露的实名制;利用物联网等现代手段装备测试站点,逐步实现测试数据的实时传输;申请人可以检查实验、参与实验、收获和测量产量等。
三是加强品种试验验证管理。强化品种安全指标,建立产量、质量和抗性协调的品种审定指标体系。建立公开举报平台,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查处,并取消其申请、检测和验证资格。
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种子法(修订草案)》的新规定规定,经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存在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的,经原审批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停止经营推广的公告。
企业对承诺的物种负责
《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种子质量问题负有赔偿责任,但对认证品种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生产损失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受此影响,种子企业在育种时缺乏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出现问题时以天气为由逃避责任。
对此,农业部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原则,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对承诺的品种负责。在生产实践中,因品种和品种问题造成的生产损失大部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补偿。与此同时,国家农业生产保险支付部分补偿,农民必须自己承担一部分。近年来,这些方法解决了玉米品种东单80和水稻品种两优0293的种质安全问题。
但是为什么有缺陷的品种能通过品种审批呢?据业内人士称,即使该品种获得批准,也只能选择测试点进行测试,与农民田间种植情况仍有差距。"经过农民的种植实践,一些品种的缺点已经显现出来."茂名一家种子企业的总经理说。
根据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每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重复次数不少于三次;同一生态类型区国家级试点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生产试验应在区域试验完成后,根据当地主要生产方法,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一步验证该品种在同一生态类型区的高产、稳产、适应性和抗逆性。每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不少于区域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农业部答复说,农业生产面临的环境条件复杂,品种试验和空试验的时间有限,没有“零风险”品种。同时,农业部表示将在三个方面进行改进:突出品种认证的“安全”标准,完善标签管理制度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在完善标签管理制度方面,农业部表示将引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标签加大风险预警,企业将对各种标签承诺负责。
标题:农业部回应争议:登记制是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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