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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健康税优惠试点进程的推进,许多试点方案已经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昨天,《中国商报》记者从上海市保监局获悉,由上海市保监局、上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上个月,青海、辽宁、四川等省也获得了批准。
本报记者昨天获悉,《上海市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三个转变”的原则。明确政策效果最大化、促进纳税申报和协同管理信息化三大原则。二是建立三方联合小组。成立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上海保监局组成的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确定推进步骤。三是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健康保险费用可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统一组织和购买符合职工要求的医疗保险费用,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工资和薪金,按上述限额扣除,视同个人购买。
事实上,今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上海外的几个省的试点方案已经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沈阳被确定为辽宁省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四川认为成都是一个城市;青海将西宁确定为税收收入优秀的试点城市。
“税收优化方案没有细则是无法实施的。事实上,一个多月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细则草案。”一家健康保险公司的营销总监告诉记者。
据了解,通知下发后不久,中国保监会向各健康保险公司下发了《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纳税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采用全民保险,包括“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退休时。中间医疗保险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的中间医疗费用。
“这意味着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有标准化的组成部分。至于标准化的程度,则取决于如何确定最终的细则。目前,规则和产品正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涉及几家保险公司的工作委员会正在一起讨论。”营销总监说。
然而,在风险暴露草案中提出的产品的承保特征已经显示出或与普通健康保险产品有很大不同。例如,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绝保险,并保证续保。“它可以像这样支持‘疾病保险’,而且有必要保证续约。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盈利能力也会出现一定问题。”健康保险公司的一名高管说。
关于“疾病保险”问题,中国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首次疾病保险可以通过降低赔偿金额来控制业务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
“但是,规则还没有最终确定,具体的细节还有待修改。有必要评估如何根据最终规则控制风险。”上述高管表示。
标题:多地商业健康险税优 试点方案已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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