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29字,读完约3分钟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稳步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可以从下一个交易日起通过购买债券或直接返还债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综合证券。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稳步发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沪深两市昨日宣布,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借贷交易。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15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应在融资融券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偿还相关融资融券负债。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基本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后的规定如下:“第十五条客户卖出融资券后,可以从下一个交易日起,通过买入或直接赎回债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资券。买入并偿还债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债券,买入的证券在结算时直接转入会员借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债券偿还方式。以直接债券偿还方式偿还综合证券的,应当按照会员与客户的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客户的证券借贷所出售的证券被暂停,则整合到成员中的证券可以以现金等方式偿还。”
与预修订条款相比,主要修订部分是第一段。原文为“客户卖出证券后,可以通过购买优惠券或直接返还优惠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综合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对利用证券借贷业务在一天内实现多次循环交易的投资者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在不影响证券借贷正常业务需求的情况下,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借贷的交易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证券借贷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
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创新业务,融资融券为市场带来了更多的交易方式和策略。通过结合融资融券的基本交易功能和不同的债务偿还方式,投资者可以衍生出不同的交易方式和策略来实现不同的投资目标。
例如,对于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同一个交易日买入标的证券和借券卖出相同的标的证券,并使用当天买入的证券在同一天偿还借券负债,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在同一天实现多个循环交易。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过于频繁的此类交易可能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是对投资者卖出融券后债务结算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明确要求投资者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通过直接偿还债券或购买债券偿还债券的方式向其会员偿还综合证券,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变相的日间循环交易,增加股价的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的稳定运行。这一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不会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
标题:沪深交易所修改融券规则 T+0改T+1
地址:http://www.7mne.com/rbxw/6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