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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进商业保险服务队伍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保障体系,对缓解军事后顾之忧、维护军事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卢小平○编辑简言

昨天,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推进商业保险业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全国商业保险业务军队建设进行了制度安排。以实际行动推进国防和军事现代化,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七部门发文推动 商业保险服务军队

《指导意见》从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保障机制、对象范围等六个方面规定了15个具体问题,明确指出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军民结合风险保障体系,对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要求,推进商业保险服务队伍建设,要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主导,不断创新保障方式,拓宽保障渠道,增强保障能力;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合理确定军地各方责任,密切分工合作,实现军民合作共赢;利用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研究开发军用商业保险产品,鼓励部队、军人及其家属自愿投保,提高保险运营效率和保障水平。

七部门发文推动 商业保险服务军队

同时,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部队、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在国家和军队政策体系框架内,支持保险机构为军队开发有针对性的团体保险产品,研发适合军队房地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产品,为军人及其家属开发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多元化专属保险产品。

七部门发文推动 商业保险服务军队

保险机构应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证利润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独家保险产品费率。对军事单位、军事人员及其家属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当优惠。保险机构应探索创新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服务,建立快速受理、快速理赔和快速理赔机制,提供更好、更高效、更便捷的军事商业保险服务。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由保险机构经营的军队单位、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指导意见》强调,要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军事保险委员会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整体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军事商业保险工作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保险机构应与参保的军队单位建立对接机制,了解军队单位和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险需求,沟通解决保险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妥善解决保险纠纷。

七部门发文推动 商业保险服务军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司副司长冯晓表示,他将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主导,支持保险机构在国家和军队政策体系框架内开发有针对性的军事团体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合军队房地产和车辆的财产保险产品。资产多样化,为军人及其家属开发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多元化专属保险产品;给予军人及其家属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的适当优惠待遇。

标题:七部门发文推动 商业保险服务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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