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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监测金融和金融机构资本流动的困难
7月3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实际上,这份草稿不是第一版。与前一稿相比,这一稿的亮点是什么?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缩小?现有配额是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支付行业未来会发生什么?
为此,《中国商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杨涛,对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根据账户实名制的力度确定金额
《中国商报》:与第一版相比,目前的配额管理草案有哪些亮点?我们注意到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按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进行支付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这是什么原因?
杨涛:意见稿中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在这里,我想重点讲两个方面,一是支付账户的支付功能管理,二是基于支付账户的非支付金融功能的扩展。
一方面,经过多次讨论,与第一版相比,意见稿大大放宽了初始额度管理,不再根据网上账户转账消费的交易行为,而是根据实名制的账户性质来确定额度,这是比较积极的一面。
日报:上述配额管理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杨涛:这主要影响客户使用支付机构账户余额进行交易支付的行为。其直接目的是避免在支付机构的准备金账户中存入过多资金,从而控制监管机构和支付机构自身面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间接目的是削弱一些支付机构账户系统的“无形”清算和结算功能,并将其转化和纳入已经自由化和逐步标准化的银行卡清算市场。
应该说,随着零售支付工具的快速发展和非银行信贷支持的电子支付账户的复杂性,这是一个过渡性的次优选择,现有的额度标准可以满足大多数习惯于用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消费者的需求。
每日新闻:这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意味着什么?
杨涛:从长远来看,随着电子支付的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和行业秩序的进一步完善,这一行政政策应该逐渐淡化。一方面,随着消费者支付服务质量的提高,更多的消费者会掌握消费者支付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即使大多数国家没有行政限制,许多支付机构也根据支付场景的特点主动限制金额,因为在包括反洗钱和反黑市交易在内的强大监管压力约束下,支付机构有足够的动机进行真正的交易监管、风险控制和压力测试。
日报: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汇兑等金融服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不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杨涛: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及其他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汇兑等金融服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以避免对金融及准金融机构资金流动的监控出现困难。
这确实会对一些依赖空白区支付账户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它还会影响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流动,如p2p在线贷款、第三方理财等,这也与现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相呼应。
在金融创新加速和混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的转型期,这些监管的利大于弊。在网上支付规模经济日益突出的时代,现有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未来将不可避免地进行合并和重组,许多支付机构将难以生存。
避免支付账户成为全功能的“银行账户”
日报:意见稿第13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财务管理、担保、汇兑等业务”。这是否意味着支付机构的现有业务范围已经缩小?
杨涛: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汇兑等业务”,这是为了避免支付账户成为功能齐全的“银行账户”,在支付机构缺乏类似银行监管约束的情况下,实现事实上的“金融混业”。
但一方面,在现实中,需要很好地把握它。由于内涵不明确,不应影响货币资金消费支付等有价值的过渡性金融创新。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考虑分层监管的模式,比如在更严格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因为许多类似的创新在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转型期都有其意义。
每日新闻:支付机构面临的挑战是否日益增加?
杨涛:对于支付行业排名较低的机构,其内部管控能力有限,难以承载这些功能可扩展性服务;对于业内领先的支付机构,可以促使其跳出支付账户的范畴,尝试改变单一支付业务的发展模式。在大平台经济的思路下,他们要么努力向网上银行发展,要么在不同机构或产品层面进行整合,进行支付承载的多元化金融功能创新,以更加规范清晰的框架把握风险、化解监管疑虑。
标题:网络支付办法对第三方机构和消费者 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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