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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证券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开征求了对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监管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遵循四项原则:全面性、审慎性和稳定性、合理分配以及援助与限制相匹配。很明显,使用保险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时,要严格限制使用情况、顺序和程序,坚持“救贫不救贫”、“先救自己后救保险基金”、“授权使用”。

风险敞口草案阐明了多样化的流动性支持方法。包括:公司自助、股东支持、行业互助、保险基金援助。只有当证券公司无法通过自助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时,才能申请使用保险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严格管理保险资金的使用,包括界定和明确使用情况、使用程序、加强约束等方面,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在加强约束方面,风险敞口草案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保险资金使用量相当的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设定惩罚性利率,保险基金贷款利率应高于市场利率1.5倍以上;保险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余额的80%,单个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余额的30%。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证券公司使用保险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确实难以归还,可延期不超过一年;限制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包括不向股东支付股息,不得离开公司;保险基金公司将派一个基金监督小组监督使用。

标题:证监会就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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