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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5日宣布,已公开征求《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条例》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支持做了系统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司自助、股东支持、商业银行贷款、行业互助、保险资金援助等多种流动性援助方式;另一方面,规范保险资金的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责任,为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控、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计划。
(2)定义多样化的流动性支持方法
首先,公司拯救了自己。证券公司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通过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提高自身流动性,同时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股东支持。当证券公司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积极寻求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流动性支持。
第三,行业互助。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证券公司通过资产购买、同业拆借等市场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第四,保险基金援助。证券公司
如公司仍不能通过自助或其他市场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可申请使用保险资金。
(三)加强约束的运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定义用例
证券公司申请使用保险资金,应当符合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的前提条件,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且不能通过自助或其他市场化手段化解流动性风险。
有限使用程序
证券公司申请使用保险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抄送当地派出机构和保险基金公司;中国证监会结合派出机构和保险基金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认为有必要使用保险基金为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公司应当办理基金发行手续。
加强使用限制
一是要求保证。证券公司应当提供与拟使用的保险资金数额和价值相当的担保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设定惩罚性利率。保险基金贷款利率应高于市场利率1.5倍以上,贷款利息计入基金收入。
第三是限制使用率。保险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援助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资金余额的80%,单个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资金余额的30%。
第四是限制使用寿命。证券公司使用保险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住所地派出机构核实到期确实难以返还的,经证券公司申请,并经保险基金公司同意,可以延期一年以下。
第五是限制公司和股东的权利。证券公司使用保险资金期间,应当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不得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奖金,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确实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除外;不向股东支付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提供贷款、担保、进行重大投资、投资低流动性资产、扩大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以外的业务规模,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偿付能力的行为。第六,按需分配和现场监控。保险基金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实际需要,逐笔审批、逐笔发放保险基金救助基金,并派出基金监管小组监督使用。
(4)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申请材料的审核。派出机构收到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检查核实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中国证监会;保险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审核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制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加强信息报告。使用保险资金的证券公司应当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偿债计划执行情况和流动性风险化解情况;保险基金发行和使用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保险基金公司报告。
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保险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资金使用的监控和监督。发现证券公司危及保险资金使用安全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并告知证券公司住所的派出机构。保险基金公司有权采取暂停资金转移、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贷款合同等措施。
第四,强化责任追究。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规定征求意见稿出炉 明确多元化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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