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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研究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酷狗音乐、华多网络协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政府部门、立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和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互联网行业嘉宾,从“消费合同法律问题”、“服务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网络文化消费纠纷”四个角度探讨了网络文化消费中的法律问题。

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要多方合作

迫切需要跟进法律法规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新的文化形式。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画、网络直播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极大地丰富和满足了互联网用户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随着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逐渐成为文化市场中极具发展潜力和扩张空间的领域。然而,随着网络文化的迅速发展,消费者纠纷也随之产生。

酷狗音乐的法律总监董鹏梳理了当前网络文化消费纠纷的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因非理性消费要求7天无理由退款;第二,消费者认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预期的退款要求;第三,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机消费并要求退款;第四,互联网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款。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完善,对上述争议类型没有明确的解释或规定。为此,董鹏呼吁监护人、学校、互联网公司、运营商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建立健全互联网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

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要多方合作

网络文化市场相关管理部门一直密切关注网络文化市场的发展,特别是新兴市场和新业态的发展,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表示:“近期,管理部门将重点推进网络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支持、鼓励和优先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

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要多方合作

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与会专家认为,作为网络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平台提供商应承担未能履行安全义务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在实践中,平台提供商可以完善自己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和管理规则,明确用户、平台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促进网络文化消费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主任熊表示:“当我们界定网络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时,我们可以指的是场馆运营商与来店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英说:“这个平台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取决于平台在特定事件中扮演的角色。”

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备受关注

在网络消费问题中,社会最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其中,业界关注的是在直播平台上付费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被撤销和恢复。在某些情况下,00岁以后的女孩潇雅在加拿大学习的三个月里花了65万元买下了男主播。刘女士,潇雅的母亲,以她女儿的名义起诉平台要求退款,但在第一次审判中败诉。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件,舆论首先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的非理性行为和大量财产的损失。由于资产最终流向平台侧和锚,公众会批评平台侧,认为平台监管不力。对此,专家认为,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跟上平台监管的步伐,同时,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网络消费教育。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认为,网络直播中的奖励行为是由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实施的,应该根据手机的所有权、注册信息、登录ip地址以及网页上显示的手机型号来确定。作为一线法律工作者,腾讯法律平台部高级法律顾问付强分享了未成年人的消费特点:集中充值、隐蔽性强、消费不合理、周末和课余消费时间集中。同时,他也提醒一些用户利用充值渠道和消费平台的信息不同步,反复主张退款以获得双重利益。

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要多方合作

一些网络从业人员还提醒法律专家,在关注未成年人网络文化消费行为的同时,不应忽视“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现自身发展的权益”。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简单粗暴地限制甚至禁止未成年人上网,将导致中国未成年人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的应用方面与国外同行存在差距”。(余凡)

编辑:计然

标题: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要多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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