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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财政部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司负责人9日表示,调整股息和税收是为了鼓励长期投资。

据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根据持股年限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差别化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超过一年的投资者增加了税收优惠,即持股超过一年的投资者,其股息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在一个月内和一个月至一年内持有股票的人,原政策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这一政策调整将有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负责人说。

关于如何计算个人投资者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应税收入是投资者实际获得的股息收入。

对此,负责人举例说明: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收入为100元,如果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法定股息税率,20元和10元为应纳税额。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2]85号),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天的持股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即先在证券账户中取得的股票视为首次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的某一天到今年的同一天的前一天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个月的某一天到本月的前一天连续持股。

三部委谈股息红利个税调整 意在鼓励长期投资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很广,关系到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标题:三部委谈股息红利个税调整 意在鼓励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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