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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然而,与最高层的积极态度相反,大多数僵尸企业并没有得到清理,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长期以来仅停留在2000至3000件,而同期美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约为7万件。

●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多年的情况下,清理僵尸企业不应是政策破产的重复,这只能成为历史,清理僵尸企业的方式应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是市场主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市场行为,不应被解释为司法领域行政行为的延伸。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要努力加强供给方面的结构改革。有消息称,为了落实供方改革的要求,相关部门正在对僵尸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并将在全面调查数据出来后给出清理时间表。

哪些企业是僵尸企业

就中国经济形势而言,僵尸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根据《公司法》,此类企业应进行清算。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导致长期债权债务无法清偿。在实践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最常见的原因是没有进行年检。然而,由于2014年《公司法》修订时取消了年检要求,此类企业应该越来越少。

第二类是非企业。这类企业是已经停业的企业,包括暂时关闭(例如,由于产能过剩,一些企业的生产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和永久关闭(主要资产已经出售,没有经营能力的企业)。

第三类是低效率企业。这类企业可以经营,但经营所得不足以支付其人员的工资、生产经营费用、原材料费用和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一般来说,为了保持持续经营的局面,这类企业往往采取饮鸩止渴的融资方式,如借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新贷款的本金往往是旧贷款的总本金和利息)、企业间拆借、民间高息贷款等。

僵尸企业对经济有什么危害

从中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僵尸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毒瘤,这表现在:

浪费优质资源

僵尸企业往往占据许多优质资源,如土地、人才、技术、设备、资本、矿产和销售渠道。僵尸企业吸收了这些资源,却生产出低质量、低附加值和生产过剩的产品,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僵尸企业往往没有“造血”能力,只能依靠金融机构的“输血”来延续生命。当还款期限到期时,我们不得不借新贷款来偿还旧贷款。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只会形成“难贷再难贷”的恶性循环,可能会产生连锁反应,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抵制市场信号的传递

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通过价格信号来实现的。当一个企业不能创造利润时,它所占有的资源通过一系列措施(如诉讼、执行、重组和清算)从企业中解放出来,流向更有效率的领域。然而,僵尸企业的存在阻碍了信息的传递,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僵尸状态使企业资产不断流失和贬值,个人结算不断发生。大多数债权人既不能得到公平的解决,也不能注销坏账。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僵尸公司

由于僵尸企业普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处于破产状态,僵尸企业最重要的清算程序是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然而,与最高层的积极态度相反,大多数僵尸企业并没有得到清理,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长期保持在2000至3000起,而同期美国破产案件数量为100万起(企业破产案件约为7万起)。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很多:

企业控制人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许多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混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有七种“七宗罪”,如虚假出资、挪用公司财产、非法担保、关联交易、挪用公司商机、挪用资金、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经过检查和审计,一切都不可避免地会出错。基于对上述风险的考虑,许多企业家会采取拖延策略,希望延缓经济周期,从而避免将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公之于众。

清理僵尸企业要依破产法制度进行

审判权不足,法官缺乏积极性

破产案件审判资源的缺乏一直困扰着破产法的实施,大多数法院无法配备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更不用说具有丰富破产案件经验的专业法院了。此外,破产案件的审理比普通案件困难得多,而且工作报酬远远高于普通案件。破产案件在评估中没有与普通案件区分开来,法官在破产案件中的努力和工作成效无法得到公正的评估。在实践中,无论是债权人申请破产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都会面临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问题,在推进程序的过程中,也会面临法官缺乏能力和责任的问题。

清理僵尸企业要依破产法制度进行

缺乏配套制度,破产容易陷入僵局

清理僵尸企业不仅涉及法院,还涉及其他支持系统的跟进,仅靠法院是无法解决的。如清偿职工债权问题、企业清算后职工档案社会化管理问题、投资者权益调整问题、企业注销时工商登记问题、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欠税时减免税问题、企业注销后非经营性资产转让问题、破产情况下管理人费用支付问题等。目前,在破产程序中,由于配套制度不到位,程序被拖垮,有些案件甚至出现“破产僵局”。

清理僵尸企业要依破产法制度进行

如何清理僵尸企业

如果你能清理僵尸企业,首先,释放大量的劳动者谁是等待和等待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其次,可以切断僵尸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寄生吸血管道,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最后,它可以使符合市场规则的企业获得贷款、土地、技术和其他资源,从而提高供应质量。总之,清理僵尸企业有助于完成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

然而,清理僵尸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阵痛,如银行坏账率大幅上升、失业率上升、地方经济指标恶化等。对此,相关部门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作为法人,笔者认为在清理僵尸企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清理僵尸企业不应该是政策破产的重演

从1994年到2008年,中国实施了政策性破产。按照王新新教授的观点,“政策性破产实际上是将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和费用,强行由债权人承担。它的指导思想不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公平解决,但只是想用行政干预(虽然它已经转化为法律形式),并把破产作为政府解决国有企业亏损、安置失业职工、调整产业结构、减轻政府负担的办法。因此,SASAC已经明确表示,2008年后不会实施政策性破产。

清理僵尸企业要依破产法制度进行

清理僵尸企业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政策性破产,因为它们都是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而发起的,与国有企业关系密切。但是,在中央政府一再宣布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而且《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多年的情况下,让债权人乃至全社会来为国有企业的经营亏损买单,将会受到很大的批评。因此,政策性破产只能成为历史,市场化的僵尸清洁企业将会登场。

清理僵尸企业要依破产法制度进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僵尸企业的主体应为市场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或股东),社会中介应承担交易工作,债权人会议应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人民法院应主持程序并做出裁决。总的来说,应当是市场主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律规则进行的市场行为,而不应被解释为司法领域行政行为的延伸。

确保审判力量的匹配和政府的合作

鉴于清理僵尸企业主要是一个司法程序,为了保证清理僵尸企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充分配置司法权。实践证明,在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集中管理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了最成功的审理,这与采用这种模式密切相关。

虽然法院是清理僵尸企业的主导力量,但政府的配合仍然非常重要。

政府的合作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帮助法院,而是政府应该承担起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以实现“尘归尘,土归土”。

坚持法治,妥善平衡各方利益

破产程序是集中处理各种需求的程序。自然,这是一个矛盾集中而突出的过程。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企业员工和重组投资者。《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则应该是最大公约数,否则,必然会导致利益受损方之间的激烈对抗。

可以想象,清理僵尸企业是新《企业破产法》的试金石,也是《企业破产法》与中国经济实践磨合的磨刀石。

完善程序制度,使其更加公平和有效

旧破产法的实践和新破产法的实践在实践中探索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清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值得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也应借鉴,从而完善程序。

首先,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可以放松对债权人债权确定性的审查。目前,当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法院往往要求该债权已被生效的判决文件确认并强制执行。这一要求常常导致债权人在执行诉讼(或仲裁)之前必须提起诉讼,以满足法院审查的要求。期限太长,保护债权人的最佳机会可能会丧失。建议法院不再对证据充分的债权提出上述要求,并审查其他要件。

清理僵尸企业要依破产法制度进行

其次,当债务人申请重组时,原则上允许其自行管理,并优先提交重组计划。只有当僵尸企业提交的重组计划未获批准时,才允许其他主体提交重组计划,从而促使僵尸企业的控制者主动申请重组。

第三,如果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达成协议(达到批准重整计划所需的表决权数量),并借鉴国外重整前的经验,债务人在申请重整后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重整计划,实现庭外重整与破产重整的无缝衔接,提高程序效率。

随着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将真正得到落实,其真正的价值将得到发挥。

(作者:北京卫恒律师事务所)

标题:清理僵尸企业要依破产法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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