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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条例》规定,即使借款人已支付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仍可依法要求归还。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体表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各位记者石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主要详细解释了三个内容,包括p2p平台在民间借贷中的定位、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性以及企业间借贷的有条件解除。

据专家解释,《条例》重申,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最高法律支持企业间贷款,但不会放弃。

至于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条例》规定,即使借款人已支付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仍可依法要求归还。以前,人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约为24%。

年利率超过36%可以收回

至于什么是“高利贷”,根据最高法和中央银行的有关文件,如果民间借贷超过同类银行利率的4倍,超额利息将得不到保护。

昨天最高法颁布的《条例》对“二线三区”做了解释,即年利率低于24%的部分,这是法律支持的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即司法保护区;如果年利率超过36%,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也可以依法要求归还。这个区域是无效区域。

根据规定,24%至36%的争议由贷款人和借款人自己协商解决,既定事实得到尊重。这个地区是一个自然债务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起诉人民法院保护这一范围内的利益,人民法院将不会依法保护。但是,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利率,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该还款有效。此外,如果借款人在还款后反悔,并希望返还超过24%的利息,法院也将驳回这一主张。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超36%部分无效

至于修改的原因,最高法解释说,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四倍基准贷款利率为上限的司法政策改革势在必行。杜万华进一步解释说,2013年,央行宣布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旦没有宣布,大量案件将无法审理,因此必须进行修订。

网上贷款公司首席执行官石表示,这项规定可能会对民间借贷产生重大影响。在民间借贷的实际过程中,综合利率超过36%的情况确实很多。36%额度的明确性将使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原高息借贷关系中的超额部分,这可能导致相应的诉讼纠纷。

人民贷款世界首席执行官刘军也对《国家商报》记者表示,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是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一项司法政策改革,进一步考虑了民间借贷主体的融资需求和贷款人的收入需求,将进一步从法律上加强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投融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利率的监管进一步市场化。

P2p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条例》第22条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网上贷款平台形成贷款关系,网上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民间借贷领域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和网络金融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监管作用。此举也提醒所有p2p平台要明确自己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定位,提高风险意识,不能使用模棱两可的宣传手段,否则可能承担担保责任。”你的贷款的联合创始人刘垚告诉《国家商报》,最高法律的司法解释为p2p平台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并为未来可能推出的第三方担保模式留下了创新的空空间。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超36%部分无效

贷款总经理周表示,《最高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了《中央银行等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申了网上贷款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确了平台和投资者的权利和责任,使相关法律纠纷的判决有法可依。网上贷款平台应严格坚持信息中介的地位,平台本身不应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合作引入第三方担保。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超36%部分无效

“当投资者选择一个平台时,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网上贷款要综合考虑平台实力、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法律合规性等风险因素。”周对说道。

刘军告诉记者,从全面的《指导意见》和《规定》来看,p2p平台需要遵守的规定不能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如有违反,今后可由监管部门进行处罚;但是,如果p2p平台在公开媒体上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且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要求,p2p平台仍应对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间贷款被取消

司法解释还有另一个突破,即企业之间的贷款可以有条件地解除: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借款,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

杜万华解释说,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民间借贷的主体限定为至少一个公民(自然人),而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已被长期遵守,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这种从计划经济时代继承下来的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变得越来越激烈。然而,为了避免无效的资本借贷规定,许多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上的合资企业、企业高管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等方式进行私人融资。,这导致了企业风险的大幅增加和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破坏。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超36%部分无效

同时,杜万华还强调,允许企业间融资并不意味着企业间的贷款可以完全听其自然。应该说,解除禁令还没有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通常是为解决财务困难或紧急生产需要而偶然进行的,但不能被视为正常和正常的业务。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性借贷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收入来源,可能会导致企业性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转变为从事专门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业务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混乱。为此,《条例》对企业间借贷应视为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标题: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超36%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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