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22字,读完约2分钟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末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84号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现就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税增量抵免的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1.从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从2019年7月起及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增量免税大于零;

2.税收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无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他们不再享受“先征后返”或“先征后返”的政策。

2.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生产和销售非金属矿产、通用设备、特种设备和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的纳税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上述销售比例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免税是指截至2019年3月31日期末新增的减免税。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在本期退还的增量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投入构成比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前一个退税申请期的纳税期间已扣除的增值税(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完税凭证的比例,占同期已扣除进项税额的全部。

5.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增量税收抵免,继续按照公告第39号执行

七、符合公告39号和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应出具纳税申报表,并直接送同级国库退库。税务机关应按期将退税清单送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退税工作安全有序。

特此宣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1日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吴

标题:两部门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地址:http://www.7mne.com/rbxw/58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