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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7月6日电(记者潘林清)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的监督下,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提起了一起由杨谋谋等11人提起的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均支持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山东省公开宣判杨某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

被告检察院: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告人杜某某、董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无证通过。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福建省等地的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共同清理并收购了210.55吨甲醛废渣,经鉴定,杨某某等人提取的原料废渣和甲醛溶液均为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还发现被告董某某、吴某某在安徽省岱山县建厂,购买甲醛废渣提炼甲醛溶液牟利;被告石某某清理河南省郑州市漯河市、商丘市和山西省临猗县的甲醛废渣,提炼甲醛溶液牟利,严重污染环境。

山东省公开宣判杨某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

包括杨谋在内的11名被告人被判处4年至4个月的有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11名被告被判处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紧急处置费、青苗补偿费、鉴定检测费和生态修复费共计2059626元。被告在法庭上表示,他们将服刑,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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