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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4年后,当“法治”成为突出主题时,我们在2015年进入了“常态”法治建设。然而,法治精神的普及和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必然需要中国社会的长期努力,这也是我们生活中一个持续的话题。在这一年里,民法典、证券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银行存款的频繁消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阿里巴巴之间的口水战、6月份股市的大幅波动,以及政府如何监管新形式的特种车辆,也是热议的话题;“互联网+”和“一带一路”的建设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这一年我们关注的法治话题

《法律之眼》特刊致力于从法律和法治的角度思考和阐释这些事件和问题,积极报道法学家的见解,并特别邀请他们为本报撰写多篇文章。年底时,回顾专家学者对一些热点问题的精辟而睿智的观点,可以整理一年的经验,积累一些思想,这不仅是对过去的收获,也是对未来的鼓励。

民法典是富民强国的方法,是现代社会的正确教科书

制定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老一辈的民事法学家,北京大学的魏振瀛教授,著名的民事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士、法学会研究员梁慧星,都作了深刻的论述。

魏振瀛:

“以人为本”是当代中国科学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内涵。公民权利是人们生存的基础。此人,根也。这是在不伤害根或离开根并充分保护公民权利的情况下富民强国的途径。民法典可以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这是强国富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

民事立法不仅要描述社会,还要引领社会发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国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权宣言”。事实上,《民法通则》早已成为改革开放的推进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成为中国的“民权经典”,成为深化全国改革的推进器和宣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工具。

梁慧星:

为了完成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整的中国民法典,除了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保障法院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的私权之外,还有一个考虑,即充分发挥民法典的教科书功能。民法典不仅是法院的判决规则,也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例如,如何订立和履行合同,如何追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在社会环境发生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平衡双方的利益,如何结婚和离婚,离婚时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监护和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何在家庭生活中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 如何投资财务管理,如何创办公司,如何处理企业的内外关系等等。

这一年我们关注的法治话题

总之,《民法典》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生活、法治和文明的教科书。

阿里巴巴和SAIC之间的纠纷是由于缺乏电子商务法律

2015年初,SAIC和阿里巴巴之间的一场惨烈战争吸引了中国乃至全世界的目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知识产权法专家杨延超分析了这一事件的制度原因。

杨延超:

阿里巴巴和SAIC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缺乏电子商务立法的产物。电子商务不知何去何从。SAIC缺乏执法基础,消费者和侵权者很难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投诉。因此,推进电子商务特别立法迫在眉睫。争议止于法律。

我们迫切需要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使阿里巴巴这样的电子商务之路更加顺畅,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首先,迫切需要制定电子商务的具体义务。第二,迫切需要促进关于电子商务的特别立法。第三,消费者和侵权者需要具体的规则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互联网附加需要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

“互联网+”的提出表明我们对互联网充满期待,但互联网如何让我们信任需要一个理性的系统作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信息法学专家吴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吴军:

互联网最重要的经济意义在于尊重和满足每一个非主流的供求关系。对产品和服务的每一个需求总能找到自己的供应商,每一个声音都有自己的回声,个人权利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它释放了可以释放的潜力,并与传统渠道一起推动经济向前发展。

只有根据法律制度建立互联网的总体监管框架,我们才能向公众和行业提供关于互联网的确定性和信任。没有对监管体系的信任,我们就不能指望互联网在促进整个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互联网不能脱离传统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等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然而,互联网也需要法律来规范其特殊问题,如电子签名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电信法等法律。

互联网对法律体系有什么影响?讨论一直在进行。“互联网+”的提出表明,各行各业都对互联网的经济驱动力寄予厚望。但是我们为什么要信任互联网呢?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对法律体系有什么影响?互联网产业和相关的社会互动模式将如何影响政府的政策选择?这些都是必须澄清的问题。

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

今年4月,国务院分别发布通知,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规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经济法专家夏对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夏:

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基础。目前,调整自由贸易区改革的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不完善。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创新和深化改革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分析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广东、天津、福建等地区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及今后统一的《自由贸易区法》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

1.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海自由贸易区法律法规的“暂缓执行”制度,使其符合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促进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改革和发展。2.随着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我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必须及时重构,以适应负面清单管理背景下备案制度的新形势。3.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使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更加便捷高效。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完善的企业设立法律制度可以保证其充分享受进入前国民待遇,从而使上海自由贸易区的企业设立制度更加合法和国际化。4.FTZ的金融创新需要法律支持。5.FTZ的税收法律制度需要更新和完善。6.FTZ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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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僵尸企业不应该是政策破产的重演

资产重组专家、律师王昭通,在之前的法官职业生涯中,曾卷入多起企业资产清算纠纷,数年前曾在本报撰文呼吁关注僵尸企业。最近,他就供应方改革和清理僵尸企业的话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王昭通:

从1994年到2008年,中国实施了政策性破产。按照王新新教授的观点,“政策性破产实际上是将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和费用,强行由债权人承担。它的指导思想不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公平解决,但只是想用行政干预(虽然它已经转化为法律形式),并把破产作为政府解决国有企业亏损、安置失业职工、调整产业结构、减轻政府负担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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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政府一再声明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受到同等保护,而且《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多年的情况下,让债权人乃至全社会为国有企业的经营亏损买单,将会受到极大的批评。因此,政策性破产只能成为历史,市场化的僵尸清洗企业将会登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僵尸企业的主体应为市场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或股东),社会中介应承担交易工作,债权人会议应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人民法院应主持程序并做出裁决。总的来说,应当是市场主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律规则进行的市场行为,而不应被解释为司法领域行政行为的延伸。

《空气污染防治法》在这场争论中取得了进展

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俗称《雾霾法》)的修订草案。环境法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继文参与修订工作9年,多年来一直从事该地区雾霾防治体系与机制的研究。他对这次修订的进展和缺点发表了中肯的看法。

常继文:

除了公民清洁空的基本环境权缺失、行政控制色彩浓厚、未能采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篇章结构失衡等重要缺陷外,还包括以下缺陷:一是尽管有诸多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但“空”二是严格的法律措施难以在地方正常实施。第三,它避免了有争议的问题,机动车限制在非严重污染的天气。

客观地说,《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是一次历史性的飞跃,特殊的环境保护立法很难在短期内超越《环境保护法》。将立法修改到这种程度并不容易。雾霾污染的防治刻不容缓,迫切需要法律手段和工具来防治雾霾。基于此,应当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结果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股市崩盘后,我们如何修改和完善证券法

今年4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NPC财政经济委员会一读提交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6月,中国发生了罕见的股市崩盘。在这个特殊的时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峰等民商法学者对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这一年我们关注的法治话题

法治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治理的基本方式。呼吁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稳步推进股票公开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统一现行三条腿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激活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积极稳妥地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和机制,有效消除监管盲点,打造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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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针对6月以来的股价暴跌经验,建议新《证券法》增加证券期货市场失灵应急预案体系,全面规定市场失灵的分类、防范机制、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李曙光:

相关法律法规应全面规定“救市”的概念,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和如何“救市”。证券法的修改也应注意上述问题。

郭峰:

《证券法》修订草案将债券市场排除在外,这是不争的事实。许多监管和风险处置措施没有考虑到债券本身的投资、风险和可转让性。我们没有认识到债券的真正功能是一种投融资工具,所以我们没有从资本市场发展的角度考虑它的长期发展。但真正的资本市场不能只是一个单一的股票市场,相反,债券市场应该在其中占据支柱地位。股市波动引发的经济和社会恐慌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畸形和建设方向与思路的狭窄。与实践相比,《证券法》的修订没有触及债券市场的规则,这是一种倒退,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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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税收”必须包括法定税率等要素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3月8日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将于3月15日进行表决。其中一个亮点是增加了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在这段时间里,鉴于草案中没有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四个重要的税收要素列为法定征税范围,北京大学财税法学家刘剑文教授在本报撰文呼吁,并与各界人士一道,成功地将法定税率等内容纳入了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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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

本文通过回顾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发展历程,准确、全面地分析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含义,进而阐明了税收法定主义的现实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牢把握并进一步深化税收法定主义的实施。

法定课税原则的渊源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课税要求是法定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纳税程序等基本课税要素应由法律规定;二是税收要素明确,即法律对上述基本税收要素的规定应尽可能清晰详细,避免漏洞和歧义;第三,税收是合法的,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征税要求和征收程序征税,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停止或免除税收。综上所述,前两点主要是税收立法的要求,最后一点是税收执法的要求。

这一年我们关注的法治话题

与2014年12月的第二次审议稿相比,第三次审议稿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与GAI相比并不确切,仍有一些改进。第二次审议稿的相应规定是“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征管等基本税制”只能由法律规定,但这一表述在第三次审议稿中有所简化。删除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个重要的税收要素,只留下了“征税和停征”的合法性。说白了,第三次审议稿的表述远远不足以涵盖税收法定原则的其他内容,不利于有效规范政府的税收权力,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益,不利于发挥人大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利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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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应该以法治制度为目标

“一带一路”的倡议和实施方兴未艾。国际经济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敬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刘敬东:

“一带一路”战略必须以法治为基础,通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一系列贸易和投资协定、建立国际组织和制定国际组织章程来实现。只有实现法治,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发展。

“一带一路”战略的合法化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增强国际规则话语权的需要。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国际贸易规则、投资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为核心内容,代表21世纪国际经济法最新发展成果的国际条约体系。

对特种车要有宽容和新思维

作为“互联网+”的一种新形式,专车问题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广泛争论。北京理工大学孟昭平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高教授等学者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对《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表了意见,并就国家治理和政府监管问题发表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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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平:

《行政法规》违背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精神。本质上,专车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立法的最基本原则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促进发展”之所以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从交通部颁布的这一规定来看,它违背了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所倡导的精神,即无缘无故地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制定一种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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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秦魏:

对“互联网+”的监管不能遵循传统方式。共享经济是指依靠互联网信息平台来利用相对分散和闲置的资源。就中国而言,专车实际上是共享经济或共享经济的一个突出表现。现在讨论的“互联网+”问题可能只反映在出租车领域。事实上,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互联网+”的模式或情况也将出现在客运、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和公共交通领域。在许多领域,我们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转变观念、观念和监督方式。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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