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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初步审查的1000亿元平台债券可能会缩水。《经济信息日报》记者从多家券商处了解到,监管部门最近明确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标准。除在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类)上市的公司外,发行人过度依赖地方政府提供现金流和运营收入的公司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此外,如果实际控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子公司或其他公司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人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市场化运作业务和现金流入,并制定有效的融资监管和隔离机制。

“这一次,交易所市场平台类债券的发行标准进一步明确。整体而言,基本上与证券业协会春节前后的标准相若。”北京的一名经纪官员29日告诉《经济信息日报》。但是,与协会以前的发行标准相比,虽然都经过主承销商的检查,但这次增加了一个明确的量化指标。

根据上述券商消息来源,监管部门最近明确了所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包括正在审查的项目)的发行标准。公司债券发行人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已列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监管类);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为最近两年),地方政府现金流入和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平均占50%以上,地方政府收入和经营收入平均占50%以上(非公开发行为最近两年)。但是,符合条件的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殊目的公司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除外。

千亿类平台债面临“缩水”

根据规定,如被纳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控名单(退出平台类),或发行人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建设(bt)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控股股东或子公司拥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人应作出以下承诺和信息披露事项:一是提供公司债券发行不涉及新的地方政府债务的承诺;二是募集资金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公益项目;第三,发行人应加强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业务运作模式、治理结构等相关披露。

千亿类平台债面临“缩水”

对于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还应核对相关内容,并出具明确的验证意见。如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决策机制,是否具有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地方政府债务清算和筛选对发行人的影响。

自今年年初以来,在外汇市场发行的平台类债券激增。“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和私募股权债券目前已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预审,规模约为4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是中国银监会名单之外的平台公司。”一位上海投资银行家坦承,一旦新的筛选标准、披露和验证要求出台,已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初步审查的平台类债务将不可避免地缩水。但是,新规定也提出“具体问题的执行标准可以适当灵活掌握”,这也为放宽条件留下了一个漏洞。

标题:千亿类平台债面临“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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