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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的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金或偿还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超过项目融资安排中约定规模的已使用银行贷款除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的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替代项目资金或偿还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已使用银行贷款除外。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以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和流通。项目收益债券的非公开发行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范围内的流通和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发改委:项目收益债券可在交易所流通

今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养老行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公共设施隧道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等4个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按照融资-投资-建设-资金回收的封闭运行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债券发行指引》为例,明确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合格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债券。对于偿债资金来源稳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试点项目收益债券可以按照融资-投资、建设-资金回收的封闭运行模式进行。

标题:发改委:项目收益债券可在交易所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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